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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细则 二级资质可在全省承揽项目

    时间:2017-02-10 00:11:22  来源:  作者:

      近日,山东省住建厅印发了《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下称《细则》),从多个角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进行了规定,同时对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撤销其资质许可。《细则》将于今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2月29日。

      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细则》明确规定,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暂定资质。一级资质条件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确定的标准执行。

      二级资质条件为:取得三级资质2年以上;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在建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

      三级资质则要求:取得四级资质1年以上或者取得暂定资质2年以上;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8万平方米以上;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在建房屋建筑施工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

      此外还包括各类专业人员的数量等要求。

      《细则》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范围也有要求。一级资质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二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等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可以在全省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三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等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仅能在所在设区的市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四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等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仅能在所在设区的市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如果房地产企业有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将未组织竣工综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或者对不合格的房屋按合格验收的;违法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违法销售商品房的;恶意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的;未依法对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屋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囤积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及其他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等等14种情况,开发商将被处罚。

      对于不符合资质延续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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