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万能险费率放开、保费规模化发展、保险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以及低利率化时代的到来,保险公司的业务结构和发展战略逐渐出现变化,社会资本发起成立保险机构和进入保险公司的机会也越来越多。
在多种因素的催化下,保险公司暴露出来的治理风险也越来越多,如投资、业务结构、战略发展等方面,部分行为不仅违背了保险业发展的初衷,还引起了监管部门的注意。在日前的第十届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联席会议暨保险行业协会公司治理专业委员会2016年年会上,保监会副主席梁涛曾表示,将加强制度建设,从源头对公司治理的制度安排明确要求。
那么,监管一再提到的制度建设将会从哪些方面入手,又会如何去做呢?在第三届北京保险国际论坛上,保监会发展改革部副主任罗胜给出了答案。
●保险公司治理现新形态
近年来,随着“国十条”的落实、保监会“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改革的推进,保险业的格局被完全打开,保险步入了金融的中心舞台,内涵和外延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处在这样新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治理也有了关注的新问题。
“首先,高度重视风险控制,特别是系统性风险控制。”罗胜表示,公司治理有两个项度:一个是激励发展,比如说踩油门;一个是控制风险,就是踩刹车。金融业是一个高度负债的行业,杠杆是自然特征,做金融一定就有杠杆。因此,激励在金融业中比较容易实现,而恶意冒险、控制风险天然就成为保险公司治理尤其需要关注的问题。
而随着保险产品的多样化和保险投资渠道的放开,保险公司的负债端和资产端都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保险在资产管理和资本市场上一系列作为,资产和负债的高度联动也使得保险呈现出更强的金融性和社会性,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保险行业整体风险属性。因此,从保险业特别是从现代保险业角度谈公司治理,风险控制的有效性应是重中之重。
其次,治理架构和范围发生变化。“保险公司的组织架构和管理模式发生一些深刻变化,这些变化使得公司的边界被打破,传统公司结构封闭的决策场不存在了或者很大程度上被改变了。”罗胜认为,这个保险公司的决策和控制路线也带来了变化。“这种组织模式的变化,同时也带来了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变化。”风险的大小已不再按照组织形态来分布,不是开几个会,定几个战略这么简单,而是要建立一套融入公司运转体系和业务纵深的体制机制。也可以说,既要大治理,也要微治理。
同时,随着金融创新的增多,规避各种规则的方式也在不断的被创设,关连交易,花样翻新,不正当利益输送成为风险防控新难题,在这个过程中发现有很多新手段层出不穷。
●构建相对完善的监管模型
在公司结构和外部环境的变化下,监管部门对于公司治理的监管也进行了一些调整。如修改关于《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征求《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险公司章程指引》意见稿等,如何有效监管成为保监会加强公司治理、控制风险的主要方向。
“从着力点来说,监管部门主要是重视公司治理中踩刹车的项度的事情,怎么样发动和怎么样踩油门,这个股东自己想办法。”罗胜表示,保监会启动公司治理监管已经十年了,也越来越发现在公司治理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公司治理的建设对我国保险业来讲还是短板,公司治理监管还需要加强。
那么,究竟该怎么加强呢?梁涛在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联席会议曾提出一整套思路,从内容上来讲,一方面在股权层面要优化保险公司股权基础,我们把股东分为财务类,控制类和战略类;另一方面把股东的门槛放开,简化手续,降低门槛,维护社会对保险投资的热情,为保险业发展注入强劲的资本活力。
总的来说,公司治理还是要从理论上构建一个相对成熟和完善的监管模型,从制度上形成完整统一而且彼此照应的规范体系。
“公司治理和措施上要形成两个方向。”罗胜认为,一类是定量方向,如果公司治理的水平不好,内控不行或者公司治理不行,监管变化成对资本的要求;另外一个是定性的方向,怎么样直接干预和救助。“这是我们未来在公司治理方面要想参照偿二体系加强体系化建设,形成专门的模型,专门的规则和专门的手段,也是下一步监管从公司治理方面着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