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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吊装人员无从业资质,钢丝绳从旧物市场购入 吊筐坠落引发悲剧

    时间:2021-09-14 21:37:00  来源:中国消费网  作者:张恒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张恒)本应承载数百公斤重量的吊筐在作业过程中突然断裂,砸中了行进在小区楼下的业主冯女士,造成冯女士身亡。日前,大连金州法院一审判处吊装工程负责人姜某3年有期徒刑,并赔偿冯女士家属34034.32元,物业公司赔偿冯女士家属9724.09元。《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个体从业者姜某与大连碧海尚城小区物业公司签署协议,在该小区从事高空吊装工作多年,姜某每年向物业公司交纳吊装费5000元。出事前,经物业公司介绍,小区2号楼29楼业主朱某找到姜某进行吊装,并商定吊装费1.8万元。

    2020年9月26日中午,小区业主冯女士取完快递回家途中,穿过小区花坛小道,这里拦着一道警戒带,吊装工人正向楼上运送沙子、水泥等建筑材料。冯女士弯腰钻过警戒带,就在她快步走向单元门时,装着6包沙子、水泥的吊筐轰然坠下,正巧砸中冯女士,后经抢救无效身亡。

    本应承载数百公斤重量的吊筐为何突然断裂?吊装单位是否进行过安全检验?从业人员有高空作业资质吗?

    冯女士家人一纸诉状将姜某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庭审期间,姜某承认自己并未取得高空作业资质。尤其令冯女士家属无法接受的是,造成悲剧的元凶——那根断裂的吊装钢丝绳,竟是姜某于2019年从旧物市场购买的,且钢丝绳型号、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等均是未知。在吊装工作开始前,姜某甚至没有对钢丝绳进行安全检查。

    记者在金州区法院(2021)辽0213刑初2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看到:当日早上,吊装负责人姜某带领于某等工人到碧海尚城小区2号楼2单元进行吊装。姜某在楼下开吊装机器,吊装区域地面设置了警戒带,并安排于某在旁边负责制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当日11时10分许,姜某在吊装工作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安排于某去买午餐,致使吊装区域地面周边无人值守。11时50分许,姜某操作吊装机器向楼上运输沙子时,冯女士经过吊装区域小区花坛小道。

    法院判决书显示,姜某当时曾喊话予以制止,冯女士未听劝阻,抱着快递从警戒带下钻入作业区。与此同时,楼顶固定吊装滑轮的钢丝绳断裂,致使装有沙子的吊筐坠下砸中冯女士。经鉴定,冯女士属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我们认为,在这起悲剧中,无论是吊装负责人还是物业公司,甚至是29楼这名雇请问题吊装人员的业主,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冯女士家属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在庭审期间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姜某、物业公司以及29楼业主朱某共同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24万余元。

    金州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姜某从事的高空吊装作业危险系数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及他人的结果。但姜某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吊装设备出现问题、吊筐坠落,造成一人死亡后果,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触犯了刑律,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冯女士应当预见吊装现场的危险性并合理规避,但其不听劝阻进入作业区域,其本人对案件的发生存在过错,可适当减轻姜某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物业收取姜某吊装费,同意姜某在小区内从事吊装工作,其应对姜某的吊装行为予以监督、管理,但物业公司没有充分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鉴于被害人受到损害的主要原因是姜某的吊装行为所造成,物业公司在本案中仅履行维护秩序职责。

    法院酌定姜某承担70%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20%的责任,由被害人自行承担10%的责任。一审判决姜某有期徒刑三年,赔偿家属34034.32元,物业公司赔偿家属9724.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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