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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温州曝光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时间:2021-05-27 16:54:00  来源:中国消费网  作者:郑铁峰

    中国消费者报杭州讯(记者郑铁峰)日前,浙江省温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强化广告监测监管,查处了一批涉及导向问题的违法广告案件,根据《广告法》《违法广告公告制度》规定,公布部分典型违法广告案例,督促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引以为戒、严格自律,依法自觉做好广告审查核工作。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及形象广告案。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以罚款5万元;对温州市某广告企划有限公司处以没收广告费用53175.7元,并处罚款5万元。

    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色情内容广告案。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七、八项规定,属于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色情内容的广告违法行为。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罚款20万元。

    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发布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微信广告案。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0万元。

    某海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发布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名义广告案。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属于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名义或者形象的广告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万元。

    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发布变相使用国旗图案广告案。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属于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广告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处以罚款2.2万元。

    某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广告案。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属于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的广告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没收印制加工费4.98万元,罚款1万元。

    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布含有封建迷信内容房地产广告案。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八条和《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规定,属于含有迷信内容的广告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广告法》第五十七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万元。

    某茶业有限公司发布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名义广告案。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属于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名义或者形象的广告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罚款1万元。

    某包装有限公司发布使用国家机关名义广告案。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属于使用国家机关名义的广告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2.2万元。

    某日报有限公司发布含有迷信内容房地产广告案。违反《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当事人发布含有风水迷信内容广告的行为,已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并处罚款5万元。

    某置业有限公司发布含有特殊标志广告案。属于《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禁止的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文字、图形的行为。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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