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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59万买的新车竟是二手货 4S店还说是普遍行为

    时间:2017-09-28 11:25:00  来源:  作者:

    按59万新车价买的车,却早在一年前就被登记过了,转让车辆时,还因此被二手车购买者告上法庭,想以欺诈罪向4S店索赔,不料一审驳回诉求……这是江苏人俞某在2016年遭遇的“离奇事”。近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绍兴某汽车销售公司赔偿俞某6万元人民币,为此事划上了一个句号。

    59万买的新车是“二婚” 不知情的他被告上法庭

    2011年12月,江苏人俞某花59.33万元,从绍兴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知名品牌轿车,并当场办理了新车交接手续。2012年3月,俞某将该车转让给了王某明,王某明又于同年10月将之转让给了王某华,并分别办理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

    然而,王某华开车没几天,就发现车辆的首次登记日期为2010年9月,比俞某所说的2011年12月早了整整一年多。这意味着,车辆的质保期也要提前一年多。王某华随即将王某明、俞某及绍兴某汽车销售公司告诉了江苏当地的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绍兴某汽车销售公司坦承车辆登记时间是2010年9月。眼见事实明确,余某只得退还王某华58万元购车款,并赔偿5万元人民币。

    自己买的是新车,为什么登记时间会早一年?还倒贴出去5万!俞某越想越憋屈,遂于2016年8月将绍兴某汽车销售公司告上了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4S店称是业内普遍行为 法院一审判决不构成欺诈

    俞某在诉状中提出,绍兴某汽车销售公司销售车辆时,隐瞒了汽车已登记的事实,属于购车欺诈行为,应按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的规定进行赔偿。

    而绍兴某汽车销售公司则表示,先登记再销售是为了完成厂家销售任务,这是业内普通行为。而这种登记属于公司内部销售系统登记,销售给俞某的车辆没有使用、保养、维修记录,质保问题也已和厂家达成协议,不会对俞某的实际权益造成任何影响。

    最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欺诈是指经营者一方以恶意、欺诈或放任的方式实施加害行为而导致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受损。而被告所售车辆在事实上确属“新车”,且原、被告并未约定需销售未在内部登记的车辆,因此不构成隐瞒、欺诈行为,遂驳回了俞某的诉讼请求。

    内部登记的车辆不构成欺诈,但是车商有告知的义务

    面对这样的一审结果,俞某自然不服。2016年12月,他又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无法证明购买的车辆已被其他消费者使用或在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登记,不能认为是二手车,遂被告不构成欺诈。但原告有权知道车辆是否已在内部登记。被告未及时将此信息告知原告,不仅构成违约,还导致原告与案外人产生纠纷,因当赔偿原告人民币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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