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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杭州一小孩在池塘溺亡 法院判家长担责8成

    时间:2017-09-27 10:58:00  来源:  作者:

    近些年,有不少小孩在池塘里溺亡的新闻,且出事后常会引发民事赔偿纠纷。

    最近,杭州桐庐法院判决了两起因在村里池塘落水溺亡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其中一起两岁小孩溺亡的案件中,家属状告池塘管理方村委索赔,法院最终判决家长担责8成,村委担责2成。另一起案件中,大妈深夜落水池塘溺水而亡,最终法院判决池塘所人和管理人无需担责。

    杭州一小孩在池塘溺亡 法院判家长担责8成

    网络图

    我们来看下,法院为何做出这样的判决。

    孩子独自玩耍不幸溺亡

    父母组要担责8成

    今年年初,2岁的星星在村道边玩耍时,不慎掉入村委会所管理的池塘中溺亡。事故发生时,正值星星母亲下班,父亲外出去接妻子回家,就把星星留在家中玩学步车。当时家中只有一个正在准备晚饭的外婆,没有人照看正在家门口玩耍的星星。

    星星家门口正好是个斜坡,斜坡下是个自然形成的池塘,紧贴村道,周边没有修建护栏或者放置警示标志。年幼的星星坐学步车滑下斜坡,因控制不住学步车而掉入村道边的水塘里,等家人发现时已为时已晚,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星星父母和村委在镇政府协商多次,均未能达成协议。为此,双方选择对簿公堂,星星父母要求赔偿7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村委对其村辖区内的公共区域承担管理职责,对涉案池塘的安全负有防护义务,在事故发生前,村委未对涉案池塘采取基本的安全防护措施,应当对星星的溺亡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未满二周岁的幼儿,对危险不具备基本的预见和防范能力,故监护人对幼儿应承担更多的安全管理责任。本案中,星星在事故发生时未满二周岁,对其在玩学步车过程中,监护人或其他成年家属应时刻陪护在旁,以防危险发生。

    而星星父母在事故发生时未在家中,同住其他成年家属亦疏于防范,导致星星在掉入池塘时未得到及时救护后溺亡,故星星父母监护责任的缺位,系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酌情确定,对星星死亡产生的损失,由星星父母承担80%,村委承担20%,村委需赔偿10.7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杭州大妈半夜在鱼塘溺亡

    法院判决所有人和管理人无需担责

    2016年的一天晚上,桐庐某村的张大妈在去大礼堂看戏后便失踪了,家人多方寻找未果。三天后,村民发现张大妈的尸体浮在李大叔的鱼塘中。一时间,村民们议论纷纷:“张大妈为何会浮现在鱼塘中?是有人残害了慈祥和蔼的张大妈?”

    桐庐县警方经过调查访问、现场勘验、初步尸检等工作后,作出了《公民死亡证明书》、《调查意见告知书》,认定该起死亡事件排除刑事案件可能,即张大妈是自己落水溺亡,张大妈家属对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无异议。

    案件中的鱼塘,是李大叔将自己的一块七分左右的农田开挖而来,用于养鱼和种植茭白,水深60公分至80公分,鱼塘四周为农田、菜地,靠村道一方被农房阻隔,村道与鱼塘间没有人为改建的通道。但事发前两年,村委根据村农户建房的规划通知李大叔停止进行农业养殖、种植经营活动。

    张大妈家属认为,李大叔擅自挖田建塘,没有采取防护措施,也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对张大妈的死亡负有较大的责任。于是,张大妈家属以鱼塘已由村委收回为由,把李大叔和村委一并诉至法院,要求李大叔与村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赔偿25.9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大叔将农田改为鱼塘至今近十年,当地村民应该知晓,途经鱼塘防止跌入是有认知能力人的常识。从鱼塘现场看,鱼塘靠村道方虽有农房,但不在村民生活、娱乐的集中区域,其四周除了做农活的,也鲜有人活动。

    根据法律规定的物件损害责任,所有人或管理人只有在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才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以防造成他人损害。因此,张大妈家属要求对鱼塘设置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与法律规定不符,也不符合农业作业的惯例。

    张大妈晚上看戏回家在离家五十米左右时与邻居分开的,其回家的路无须经过鱼塘。张大妈的尸体浮在鱼塘里,公安机关已排除刑事案件可能,故对张大妈死亡的损害后果,无论是鱼塘的所有人还是管理人均无过错。

    今年2月,桐庐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大妈家属的诉讼请求。张大妈家属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今年7月,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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