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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波一女子工作半个月辞职 工资被公司“打折”

    时间:2017-09-26 13:44:00  来源:  作者:

    “干了半个月的活,发现该工作不适合自己就提出辞职,可这家公司只愿意付我70%的工资,我该怎么办啊?”9月20日下午,李女士打进热线,向记者倾诉了她的苦恼。

    李女士是湖南人,十几年前来到余宁波姚打工。今年7月底,她在网上看到一家房产公司招聘话务员的信息,正好那家公司在塑料城附近,离李女士住的地方不远,所以她打算试一试。那天进行了面试后,公司告诉她可以马上入职。“他们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连我的身份证也没看,就让我上班了。”李女士告诉记者,“当时约定的工资是月薪2300元,每个礼拜做六休一,如果有业绩的话,还有提成可以拿。”

    7月30日,李女士正式上班。她的工作就是不停地给不同的人打电话,向对方推销房产公司的房子。“一天要打几百个电话,被几百个人拒绝,甚至还要被人骂。”喧闹的工作环境加上负面情绪的积压,她终于承受不住,在8月15日向公司提出了辞职。公司同意她离职,但表示无法立即结算工资,让她下个月来领。可是到了9月20日,李女士到公司去领工资时,对方的说法又变了。

    “他们说我工作不到一个月就走了,工资要扣掉30%,本来我干了半个月应该拿到1150元的,照他们的算法只能拿到805元。”李女士告诉记者,“这我肯定不愿意的,做了几天就应该拿几天的工资,凭什么要打折,当初入职的时候什么都没告诉我呀。”苦于无法和公司达成一致,李女士向记者求助。

    带着李女士的疑惑,记者于9月21日下午来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进行咨询。仲裁院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李女士与用人单位只是口头约定了工资数额,并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此她必须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来证明月工资为2300元。“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它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该负责人说。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李女士辞职应当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如果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公司只有在能证明李女士的离职对其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才能要求她承担赔偿责任。”该负责人说,“以工作时间短为由,扣掉李女士30%的工资是完全没有依据的,工资是不允许被随意克扣的。”

    此外,房产公司不能拖一个多月才结算李女士的工资,因为《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工资。”该负责人告诉记者:“李女士可以向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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