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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衢州一老板娘在景区内摆花圈 还对民警动手动脚

    时间:2017-09-25 13:58:00  来源:  作者:

    “都怪自己当时太冲动,我现在知错了,不该对民警动手动脚,我想对民警说声对不起,请法官对我从轻判决。”9月19日,法庭内女被告人汪某某后悔不已。

    今年年初,家住衢州开化县城的余老板承包了开化县齐溪镇某村景区的刻字工程,工程结束之后双方因为工程款结算出入较大,工程款一直没有结算。4月16日,因工程款追讨未果,被告人汪某某(系余老板妻子)、余某某(系余老板的弟弟)来到齐溪镇某村,将自家经营的花圈放在该村一景区内。该村村书记前往齐溪镇派出所报警,齐溪镇派出所民警周某某等人接警后前往现场处警。

    在案发现场,民警周某某对在景区摆放花圈的被告人汪某某进行警告,责令其拿走花圈,被告人汪某某不同意。民警口头传唤被告人汪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无效后,进行强制传唤,遭到对方反抗,造成民警周某某头部受伤。被告人余某某向上前帮助其嫂子汪某某,另一民警进行劝阻,结果腿部被被告人余某某踢了几脚。

    后来巡特警前往现场增援,将被告人汪某某带上警车。被告人余某某又在景区拦住警车,民警周某某和协警汪某某上前将被告人余某某拉至路边,欲带被告人余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余某某拳打脚踢民警周某某及汪某某,还用头撞民警周某某,造成民警周某某的脸部和协警汪某某腿步受伤。经鉴定,民警周某某头部和嘴唇部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9月5日,开化县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汪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依法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汪某某以暴力手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致一人轻微伤、一人受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刑法第277条第五款之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本条第一款之规定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余某某、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且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9月19日,法院以余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汪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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