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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跟陌生人喝酒溺亡 对方未灌酒仍被判赔20万

    时间:2017-09-06 13:57:00  来源:  作者:

    2016年2月底晚,刘某同一群朋友,还有朋友的朋友吃饭。期间,他接到同住的吴某的电话。吴某说,自己还没吃晚饭,刘某就邀请吴某也来吃饭。吴某应邀前往,席上喝了一斤黄酒。饭后,大伙又一同去KTV唱歌,吴某喝了些啤酒。

    唱完歌后,王某和钱某回了家。吴某又同剩下的5个人一起去吃夜宵,喝了一瓶劲酒。喝到半夜,大家才分头回家。吴某和刘某及金某一起打车回到最先吃晚饭的地方。

    吴某说之前是骑着借来的电瓶车来,要把车骑回去还给人家。刘某和金某劝说了两句,见吴某十分坚持,而且又没有醉得厉害,便同吴某道别,各自回家了。结果,过了几天,他们才知道,吴某当晚并没有回到家,而是溺亡在路边的一条水塘里。

    吴某家人要求他们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43万余元。

    庭审中,各被告都觉得很委屈,除了同住的刘某,谁都不认识死者。席间他们也没有灌酒、拼酒。刘某和金某认为,吴某的死不能全怪他们,他们已经劝说吴某不要骑车回家,但他坚持这么做。

    西湖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聚餐的组织者和参与者虽然与吴某不认识或不熟识,但是除了王某和钱某,其他人一同饮酒到深夜,彼此间就负有一定的不使其他共同饮酒人受到损害或陷入危险的注意义务。

    同时,吴某作为成年人,应预见饮酒过多的风险,酒后欲骑行电动车回住处,不注意安全,是溺水死亡的主要原因,吴某对造成其死亡的事实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法院酌情确定由余某承担3%,金某承担5%,刘某承担8%,另外两个参与聚餐的人各承担2%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余某等5名被告共赔偿吴某家属死亡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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