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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人十年前斥资800万炒港股 巨亏后成冤家

    时间:2017-08-26 15:13:00  来源:  作者:

    2007年,两个人合资开公司。8年后,公司巨亏,一人举报另一人诈骗。在看守所里,被举报的那人签下“和解协议”,以畸高的价格接受另一方的股权转让。

    刑事案件最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目前,两人均告到法院,展开了民事领域的“战斗”。一方说签订那份协议我是受胁迫的,要求撤销。另一方反诉其违约。

    这是一起蹊跷的合同纠纷。

    公司亏损后,合伙人成了冤家对头

    万某是浙籍香港居民,基金经理,在香港证券行业从业十余年,为十余家浙企在香港上市过程中提供过服务。周某是湖州某律师事务所主任,是当地一家赴港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两人相识是该上市公司高管牵线。

    2007年,万某出资300万,周某出资500万,在深圳成立公司,万某担任法人代表,执行董事,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周某是监事,不具体参与公司经营。

    公司没几年就发生较大亏损。2014年,周某想撤出,他提出他出资的500万元所对应的公司股权,以14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万某。万某不肯。

    2015年6月,周某向警方举报万某“合同诈骗”。湖州警方立案。11月份,万某被抓,拘留。12月5日,万某与周某签订《和解协议》,约定万某以不低于900万元的款项赔偿周某损失。协议签订当天万某让自己的老婆支付了300万元,取保候审出来后又支付了100万。之后再无支付,并告到法院,要求撤销协议。

    看守所里签协议,法院一审认为协议有效

    万某告诉钱江晚报记者,周某是以“合同诈骗”为由报案的,但是他们之间是合作开公司,利用万某的经验去投资港股,除了公司章程,连一份合同都没有签署过,何来合同诈骗一说。

    合同诈骗是个重罪,一旦成立,按照公司投资金额万某有可能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万某说“正是周某害得我深陷看守所,在这样巨大的心理压力下,我只能同意签下协议”,出来后当然要推翻这份显失公平的协议。

    此案一审是在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认为:从当日签订协议的形式上看:尽管万某身处看守所,但是协议是万某的妻子和律师在外面与周某反复协商,后来协议也是由律师带进去的,并征得万某同意签字后形成;另外,“万某被取保候审后仍旧电话联系周某表示会履行”,所以,不认为“受胁迫”。遂驳回万某起诉。

    长长8年,500万投资,900万回报算高吗?

    万某不服,将案件上诉至湖州中院。

    在二审中,双方都递交了新的证据,争议的焦点还是《和解协议》到底是“真和解”还是“受胁迫”。

    周某说,万某是个骗子,大家当初说好是建平台指导别人投资,我们赚取管理费,“我自己就有港股账户,如果是投资港股,我有必要专门去开个公司吗”,意思说从建立公司之初万某就是骗他的。

    万某说,2008年投资港股失利,双方就曾向牵线的湖州某上市公司董事长争取到30万元“股东支持”。同年8月,周某还查过公司账目,并签名。公司做什么,周某清清楚楚,怎么叫“欺骗”。

    为什么在公司亏损的情况下,万某还要以超高的价格收购周某的股权。

    周某说,长长8年,500万投资,900万回报算高吗?这个900万元是双方长期讨论的结果。

    万某却说,长期讨论我都没同意,为什么我一进看守所就同意,就是因为心理压力大。

    周某说,刑事控告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万某说你是诬告。二审时,万某提交多份材料,用以证明周某当初报案所提供的材料和证词与事实不符,并要求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去调查算不算诬告和敲诈。

    钱江晚报记者与二审法院联系,法官说,案件还在审理中,现阶段不方便对外说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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