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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嘉兴一4S店涉嫌消费欺诈 车主获退一赔三

    时间:2017-08-16 10:50:00  来源:  作者:

    最近,绍兴一位车主在嘉兴修车,不久却发现其中有零部件与维修单上的内容不符合。昨天下午,在晚报“汽车你我他”栏目(82828110或市长热线12345转)记者与南湖区消保委工作人员的介入下,车主终于拿到了赔偿款。

    皮条不是原厂件?

    7月初,绍兴的王先生驾驶自己的阿特兹在高速公路上被追尾。经过交警认定,对方负全责。由于距离嘉兴市区比较近,保险公司就建议他将受损的车开到位于汽车商贸园的嘉兴市禾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禾通”)维修。维修了20天左右后嘉兴禾通将车修好,王先生来嘉兴将车开走。

    王先生提供的“一汽马自达售后服务维修合同调整单”(以下简称“维修单”)显示,此次维修项目共29项,其中一项名叫“上嵌条-后风挡玻璃”,数量为1根,单价为218.68元,是原厂件。

    王先生回去开了10多天后,偶然发现有一个东西竟然没有装好。因为比较简单,就去汽修厂找人装了下。汽修厂的人无意中发现,有的地方竟然没有喷漆。

    王先生很纳闷,就打电话给嘉兴禾通。嘉兴禾通的人表示可能是由于疏忽才出现这种问题,让王先生将车开到绍兴一家同品牌的4S店去喷漆,费用不用王先生负责。

    见嘉兴禾通比较负责和客气,王先生也没说什么,就将车开了过去。哪里知道,4S店的工作人员却发现,后风挡玻璃上的上嵌条(也称“皮条”)根本不是阿特兹原厂件。

    听工作人员这么一说,再联想到其他问题,王先生心里很不爽,维修单上明明写的是原厂件,现在却发现不是,嘉兴禾通不是忽悠人吗?于是再打电话给嘉兴禾通。经过沟通,嘉兴禾通答应让绍兴的4S店帮忙更换皮条,费用不用王先生承担。

    皮条得到了更换,油漆也喷好,但王先生却越想越不对,就与嘉兴禾通交涉,但这边的工作人员不承认有假。最后无奈之下,王先生向晚报“汽车你我他”栏目反映此事。

    退一赔三妥善解决

    昨天上午,记者与王先生再次确认情况后,找到了南湖区消保委汽车商贸园消费维权服务(联络)站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听完记者的描述后,马上联系了嘉兴禾通的相关负责人。不一会儿,嘉兴禾通售后服务经理吴先生就赶到了汽车商贸园消费维权服务(联络)站。

    对于王先生反映的情况,吴先生基本上没有什么异议,不过有一点并不承认,那就是皮条不是假的,而是真正的原厂件。“王先生催得急,要阿特兹原厂件的话就得等,所以就用了马自达6的皮条,这是可以用的。只是,确实没有告知王先生。这是工作上的疏忽,错在我们。”

    吴先生同时也坦言,马自达6的原厂件皮条每根218.68元,阿特兹的每条折后300多元。

    了解情况后,汽车商贸园消费维权服务(联络)站负责人就表示,如果当时嘉兴禾通确实没有告知王先生,维修单上又写的是原厂件,就属于消费欺诈。按照相关规定,就得退一赔三。因为绍兴4S店已经为王先生更换了皮条,嘉兴禾通还得再赔给王先生三倍的钱。

    对于汽车商贸园消费维权服务(联络)站负责人的说法,吴先生没有什么异议,并表示今后要吸取教训,不让类似事情再发生。

    到了下午2点,王先生告诉记者,嘉兴禾通赔的钱已经打到了他的账上。“我都没想到事情处理得这么快,谢谢你们。”

    新闻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

    本办法所称原厂配件,是指汽车生产商提供或认可的,使用汽车生产商品牌或其认可品牌,按照车辆组装零部件规格和产品标准制造的零部件。本办法所称质量相当配件,是指未经汽车生产商认可的,由配件生产商生产的,且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厂配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零部件。本办法所称再制造件,是指旧汽车零部件经过再制造技术、工艺生产后,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型新品要求的零部件。本办法所称回用件,是指从报废汽车上拆解或维修车辆上替换的能够继续使用的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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