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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州小伙恋爱时借女友钱 分手后难要回

    时间:2017-08-05 15:37:00  来源:  作者:

    “被告,你在前两次开庭中作的陈述是否属实?你提交的取款凭证上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是否后加的?”面对审判长严肃的法庭提问,被告陈某眼神闪烁,吞吞吐吐,最终承认了自己伪造证据的事实。日前,三门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被告陈某伪造证据,对其处以罚款500元。

    32岁的杨某是台州三门人,在浙江湖州工作。2014年6月,经人介绍,杨某认识了比自己小一岁的陈某,陈某在江苏南京经商,两人通过电话、微信保持联络,谈起了恋爱。交往了将近一个月,陈某邀请杨某去南京见个面,杨某欣然前往。

    到了南京后,陈某向男友杨某提出借钱用于做生意,处于恋爱中的杨某也慷慨解囊,第一次通过信用社汇款2万元,第二次交付现金7000元,并通过农业银行转账汇款6.3万元。

    但这段感情并没有持续太久,同年11月,双方因感情纠纷最终分手,杨某想到自己之前借了陈某不少钱,其中大部分还未归还,于是找到陈某谈判。当时,陈某也不抵赖,随即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载明未还清的借款数额是8.33万元,还款日期在2015年2月15日前。

    收到借条后,杨某以为前女友会按约还款,却没想到对方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几经催讨无果后,去年11月,杨某一纸诉状将陈某告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陈某归还借款8.33万元并支付利息。

    可是,在法庭上的时候,陈某的说法又变了一套。陈某承认给杨某的借条是自己亲手写的,其中之前的一万多借款她没有异议,但是她指出所谓的第二笔7万元借款是有问题的。更让杨某没想到的是,前女友陈某在第二次庭审的时候还带了“铁证”过来。

    在庭审上,陈某情绪激动,控诉杨某的不是。她告诉法官,在恋爱期间,她的银行卡都是放在杨某那边的,密码什么的杨某也都知道,所以第二笔借款的7万元中,有6.3万元是杨某之前从自己银行卡里取走的,同时,陈某还拿出一份证明,上面有杨某取款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就在杨某被搞得一头雾水的时候,他发现,陈某出具的证明里的复印件所用的身份证,比自己实际申领到的身份证原件还要早3个月。“取款时间是2014年7月,身份证是2014年10月办理的,请问我怎么用这个身份证提前3个月去取款?”

    在事实面前,一直理直气壮的陈某蔫掉了,最终她承认,自己之前留有杨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就用这个复印件伪造了这份取款证明。随后,陈某向法院出具了悔过书,杨某也不想让前女友太难看,选择了原谅。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陈某分期归还给杨某5万元。

    因陈某伪造证据,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三门法院对其进行了警示教育,并作出罚款500元的司法处罚。

    法官提醒,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组织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等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在参与诉讼的过程中,应做到实事求是,诚实守信,遵守法庭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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