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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波男子撞车后保险公司不肯赔 法院的判决让人意外

    时间:2018-12-06 17:20:00  来源:  作者:

    车辆没有年检,保险公司可以拒赔,这是很多人心目中的印象。宁波的汤先生就碰到了这个问题,把肇事车主和拒赔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法院最后怎么判呢?

    保险公司因车辆未年检拒赔

    今年夏天,江先生开着私家车撞了一个骑着电瓶车的路人。后来,交警大队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开私家车的江先生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对方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派工作人员到现场勘察,并作了记录。

    电瓶车、私家车都受损了,对方还受了伤。汤先生核算了下,自己在这次事故中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4万元。

    不幸中的万幸是,江先生为他的车辆买了交强险和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以及不计免赔险,保险期为1年。事故发生时,车辆在保险有效期内。

    既然车辆投保了,保险会公司应该会赔的。于是,汤先生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要求江先生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始料未及的是,保险公司以“涉案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年检”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汤先生将保险公司及江先生告上了镇海区人民法院。

    法院:未实质影响交通安全

    庭审中,保险公司拿出了和江先生共同签订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

    第二十四条中约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三)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保险公司称,涉案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年检,符合双方关于免责事由的约定,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江先生对此解释:“我虽然没有按时向公安交管部门申领检验标志,但是涉案车辆是注册登记6年内的小型轿车,属于免检车辆。”他认为,这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未按规定检验”的情形,保险公司应依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法官怎么看待这个问题呢?

    办案法官认为,根据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明确了注册登记在6年内的非营运轿车,可直接申领检验标志,无需检验。这也是说,该规定为该部分车辆设置了6年免检期。

    这个案件中,涉案车辆未超过安全技术检验期,无需检验,不符合“未按规定检验”的情形。江先生没有按时申领检验标志,虽然对交管部门的车辆管理造成一定影响,但未实质影响交通安全,也未增加保险风险。因此,江先生没有按时申领检验标志的行为,不符合“未按规定检验”的情形。

    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汤先生21.5万元,江先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外赔偿3000元。

    保险公司因车辆未年检拒绝承担商业险

    宁波的丁先生也有类似的遭遇,情况更复杂些。为此,他和保险公司两次对簿公堂。

    丁先生驾驶的车辆和方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了双方各自受伤,两辆车也受损了。丁先生为此两次住院,医疗费就用去了10万多,经司法鉴定,因事故造成了十级伤残。

    交警认定两人对这起事故承担同等责任。所幸,两人的车辆也均在保险责任期内。按理,相关赔偿处理起来不太复杂。为什么会导致两次对簿公堂呢?原来,方某的车辆没有按时年检是主要原因。

    第一次上法庭时,丁先生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称:方某的车辆确实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但是,保险公司递交了该车辆的保险责任免除明确说明书等材料。材料中有类似描述:“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而且,相关条款字体已经加黑加粗。

    另一份材料也提交到了法庭上——交警部门对方驾驶车辆的鉴定材料。这份材料显示,经过对车辆转向系、制动系、前挡雨刷效能进行鉴定,均符合技术要求,功能正常。

    保险公司需要在交强险部分予以赔付,各方没有异议。那商业险部分要进行赔偿吗?这是争议的焦点。

    保险公司认为:方某驾驶的车辆没有按规定年检,因此保险公司不负责商业险部分的赔偿。

    法院认为,虽然保险公司已经告知相关事宜,但是该规定主要是限制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行驶从而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本案中被告方某驾驶的车辆虽然没有按期年检,但是根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论,符合安全标准,故对保险公司商业险不予赔偿的主张不予采纳。

    最后,一审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赔偿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丁先生医疗费等合计12.2万元,在商业险责任险范围内赔偿相关费用14.5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改判。其中一个诉讼请求为:“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事故发生时未按期年检,保险人不承担责任,未加重投保人责任或减轻保险人义务,也不违反保险法的规定。一审以事后检测合格否定合同条款的效力不当。”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终结了该案。

    宁波市中院认为:车辆年检的目的是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要求,防止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上路行驶对人身及财产造成危害。虽然,涉案商业保险条款中约定了发生事故时被保险车辆未按规定检验的免责事由。但事故发生之后,经过公安机关的检测,涉案车辆的转向系、制动系、前挡雨刷效能均符合安全标准。因此,可认定本次事故的发生与车辆是否年检并没有必然联系。

    保险公司以涉案车辆未按期年检为由主张免除保险责任,排除了本案中被保险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有违公平原则,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最后,宁波市中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别让你的爱车“脱检”

    近期法院审理的这两个案例中,保险公司以车辆未年检为由拒绝赔付的理由最终未能成立。

    但是,业内人士提醒,车主务必按时按规为机动车办理年检手续,别让你的爱车“脱检”。

    尤其是不少车主对6年免检政策有误解,和案例中的江先生一样,以为6年内都可以不用办理年检手续。实际上,享受6年免检政策车辆的车主,每两年还是得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只是不需要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按时年检,可以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更安全地上路。而且,一旦发生案例中类似的纠纷,当事人也可以省去很多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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