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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法院和律师,帮我们执行到了经济补偿金。”9月13日下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内,在领到已拖欠数年的经济补偿金后,原绍兴市工农纺织印染公司的41名工人纷纷感谢道。
2014年12月,原绍兴市工农纺织印染公司因环保问题停产。2017年9月,因迟迟领不到经济补偿金,该厂职工将企业起诉至越城区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后,多次展开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一致意见。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原绍兴市工农纺织印染公司向41名职工发放经济补偿金合计8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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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案件涉及民生,若不妥善处理,有可能引发信访事件并造成不稳定因素。”本案执行法官张爱萍表示,判决下达后,执行人员多次联系原绍兴市工农纺织印染公司的负责人,向其告知不履行判决的不良后果。最终,该负责人在2018年9月11日,向法院缴纳了全部执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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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根据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