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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捕捞被告人主动参与海洋生态修复 获得从轻处罚

    时间:2018-09-01 18:51:02  来源:  作者:

    近日,宁波宁海一起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当庭宣判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被判处罚金2000元。记者注意到,与以往案件判决不同的是,被告人胡某在审理期间主动缴纳生态修复金3000元,从而为他获得了从轻处罚的机会。

    去年7月,胡某两次驾驶泡沫排筏到宁海县某开放性海域,将地笼网放入海中捕得少量水产品,并被宁海县海洋渔业局工作人员查获。经鉴定,胡某使用的地笼网均系定置串联倒须笼壶,属于海洋开放性水域禁用渔具。8月7日,胡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8月27日,宁海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对该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出庭支持公诉。承办检察官介绍,被告人自愿出资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可作为悔罪表现,法院在量刑时可从轻考虑。由于主动进行渔业增殖放流,最终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当庭判处胡某罚金2000元。

    据了解,增殖放流是用人工方法直接向海洋、滩涂、江河、湖泊、水库等天然水域投放或移入渔业生物的卵子、幼体或成体,以恢复或增加种群的数量,改善和优化水域的群落结构。“本案中,胡某向法院交纳的3000元生态修复金,将用于明年与县海洋渔业局进行的增殖放流活动。通过增殖放流,可以最大限度地恢复被非法捕捞海产品犯罪行为破坏的海洋渔业资源,修复海洋生态环境。还可以提高渔业经济效益,促进渔民增产增收。”该院力洋检察室主任曾国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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