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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发视频需谨慎!嘉兴两男子因传播恐怖视频被拘留

    时间:2018-08-28 21:12:46  来源:  作者:

    平时在使用社交平台的时候,在群里转发一些视频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但嘉兴嘉善的这两个小青年,却因为做了这件事情被警察找上了门。

    近日,张某(化名)在使用社交账号的时候,看到了一段非常残忍、不人道的视频,视频内容极度血腥暴力。出于炫耀,张某将视频转发至另一人数有60余人的群内。群友看了之后并没有觉得这样的视频新奇,反而纷纷表示恶心不适。

    而在该群内的李某(化名)看到这个视频后,出于相同的心理,很快又将该视频转发至了另一有300余人的群内,同样,该群友看到之后也都纷纷在群内对其进行了指责。

    其中,也有部分群友劝说张某、李某不要转发该类视频,这样的行为可能会触犯法律。

    张某与李某的行为,很快引起了嘉善县公安局的注意。经认定,该视频为恐怖信息。

    通过侦查,西塘派出所民警于近日将张某、李某抓获。张某、李某表示当时听了群友的劝说后,也感到很后怕和后悔,但视频已经转发出去了,无法撤回了。

    最终,张某与李某因传播恐怖事件信息,被嘉善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8天并处罚款1800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

    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哪些是网上涉恐涉暴类信息

    1、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弩、仿真枪等均属于危险物品。所有用户不得使用互联网传播危险物品制作技术或进行危险物品买卖。

    2、《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任何个人、组织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传播恐怖组织、极端组织侮辱、处决受害者图片、视频或圣战标语等涉恐信息。

    3、发布扬言、煽动类信息属于违法行为。不仅扰乱了互联网正常管理秩序,且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4、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属于违法行为。其传播广,危害大极易引起民众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警方提醒

    网络空间是公共空间,网络社会是法治社会。编造传播涉恐言论不仅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还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特别是编造传播恐怖袭击谣言,制造混乱和恐慌,危害极大。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查处,绝不手软。

    希望广大网民以此为戒,在遇到该类视频、影像资料的时候,要做到不传播转发、并且积极向警方联系举报。同时,希望所有互联网企业主动履行责任,切实加强管理,不给网络涉恐言论提供滋生蔓延的土壤和空间,共同维护健康和谐的网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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