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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工地摔下送医途中遇车祸 如何区分事故责任?

    时间:2018-08-07 18:12:04  来源:  作者:

    来自湖北省红安县农村的方大娘,因儿子在工地受伤在金华永康滞留了一年多时间,至今没有得到一个满意的事故处理结果。

    2016年12月9日上午,方大娘的儿子小兵在永康桥下镇一厂房搭建铁架时不慎摔倒受伤,工友连忙拨打了120求救。永康市二院120救护车前往接诊,不料祸不单行,当天中午救护车与一辆平板半挂车追尾。经交警部门认定为救护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车祸后交警拦截过路车辆把小兵和受伤人员送往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过一年多的手术、治疗后小兵不幸于2018年1月22日死亡。白发人送黑发人本已是悲剧,可是面对丧子之痛的方大娘,还要在异乡面对漫长的索赔过程,因为小兵的死亡关系到多方因素,其责任区分决定着最后不同的赔偿支付人。

    家属索赔132万元

    方大娘将儿子的雇主和医院都告上了法庭,同时成为被告的还有救护车的司机及为医院承保的保险公司,总计索赔132万元。事件进入司法程序,解决争议的关键就落在两个方面:一是谁该对这次死亡负责;二是负多少责,也就是责任比例。记者了解到,事发后交警部门曾经组织过调解协商,但“各自承担一半比例”的赔偿意见被当事人拒绝。争议的焦点就是“摔伤和车祸撞伤致死责任比例”,而这个侵权责任区分直接关系到肇事各方要承担的赔偿比例。

    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毛长征告诉记者,在这起事故中,先后发生两次碰撞造成受害人最终死亡,属于典型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即两人以上主观上并无意思联络,客观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行为。根据数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形式,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竞合因果关系范畴,竞合侵权行为人致人损害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应平均承担责任。

    小兵工地摔伤已属不幸,还在救护车转院途中再遭车祸,最终导致颅脑骨折死亡。救护车与前行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造成车辆损坏及小兵和工友、医护人员受伤。根据照片及勘查笔录和车辆技术鉴定报告,救护车行驶中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是导致本起事故的根本原因。由于半挂车不承担事故责任,而救护车的乘客险每人只有10万元,这就意味着保险公司的赔偿数额距离实际赔款缺口很大。

    随车医师的询问笔录显示:在工地给小兵做体格检查没有发现皮外伤,但一只耳朵有出血,初步判断是颅底骨折。在救护车上随车医师面对小兵头部背靠驾驶室而坐,因为小兵当时处于昏迷状态没有固定,遭遇车祸后小兵撞向医师胯部,造成医师胯部受伤,随车护士手臂也因撞车而骨折。

    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2016年12月9日手术记录载明:开颅左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清除,切口约30厘米,可见左侧额颞叶脑挫伤较重,清除血肿约100ml。另头顶有不规则创口长约15厘米深达骨膜,予以缝合。2016年12月13日手术记录载明:开颅右侧颞叶血肿及生活脑组织清除,可见颞顶骨多发骨折,颞叶脑挫裂伤严重。

    车上监控蹊跷被拆

    永康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尸检报告显示:小兵所受损伤符合高坠所致,并因颅脑损伤较重及全身多发性骨折等损伤,长期昏迷卧床,最终因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撞车事故中形成的头顶创口深达骨膜,顶部未见明显颅脑出血及脑实质损伤,相对高坠伤较清。从尸检报告来看,车祸撞击的创口要比工地摔下的脑伤轻,这意味着工伤要承担更多责任。但小兵的雇主徐伟民对于该尸检报告并不认可,并指出其中几个蹊跷点:施工现场是普通厂房,整体高度只有2米多,这样的高度就属于高空坠落吗?车祸撞击造成的头顶创口有待证实,按照口供记录伤员当时撞向随车医师,人与人的身体撞击属于软组织碰撞,怎么能造成伤员头顶这么大的伤口?

    事发后第2天,工厂方面就赶到救护车停车场,发现救护车上的监控已经被医院派人拆除。本来监控可以重现车内的情况,实时记录驾驶员的驾车行为,但监控被院方拆走,事后说该监控没有数据,导致驾驶员驾驶过程中是否开小差已无从认证。如果“监控记录”有驾驶员违规驾驶的证据,则该交通事故中其承担的将不只是民事责任。

    记者了解到,早在2014年8月份,永康市就投资近十万元,对永康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13辆120救护车加装监控摄像头,车内车外可以分别拍摄不避让救护车的车辆,并记录车内救护情况。永康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人面对记者的疑问,表示该中心现有15辆救护车的监控摄像系统还没有全部完成,一部分可以使用监控的车辆也是时好时坏。

    病人拨打120寻求医疗服务,120方应允并出车接病人就诊,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即以伤员运输、诊断治疗及提供相应的护理等为主要内容。此案纠纷发生在伤员运输阶段,在此阶段安全运送是院方的合同义务。所以应最大限度地保证当事人的安全,这就要求车辆在行驶时负有更高谨慎注意义务,如不能急刹车、防止大的震动等。但在本次事件中,院方却因人为因素发生了交通事故,虽然车祸导致的震、碰难免,但处理事故所需的时间亦延误了病人抢救治疗,院方的违约行为明显。

    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根据急救车救护操作规范,病人担架上车后首先要予以固定,即相当于乘车要系安全带,而在这起救护过程中没有固定病人成了事发的第一个原因。整个事件医院、包工头都有责任,救护车司机也要为自己的疏忽承担责任,构成了共同侵权。毛长征告诉记者,这次事件如依违约责任作为处理的理由,则在有违约行为的前提下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院方,院方只有提供相关监控证据及有关的鉴定资料,才能减轻或免除其责任。但在本次事件中医院单方拆除了监控,有利其减轻责任。目前来看有关监控的取证还只是一个方面,更直接的证据来自尸检报告。因为当事人对尸检报告持有不同意见,已经申请上一级鉴定机构再次尸检,以真正明确各方所要承担的侵权及赔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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