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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人打工5天遭欠薪 劳动部门不受理

    时间:2018-06-07 16:32:42  来源:  作者:

    “这样的欠薪行为是正常的吗?为何劳动监察大队不予受理?”6月4日,金华市民庄先生致电本报市民援助中心82374110,称自己的岳母近日碰到了一起劳资纠纷。可当他帮老人去所在区域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理论时,对方却告知他由于岳母年龄超过50周岁,已经没有《劳动法》保护了。这让想维权的庄先生既气愤又疑惑。

    六旬老人遭欠薪

    为何不受《劳动法》保护

    “我的岳母将近60岁了,前段时间在婺城区白龙桥镇的一家家具厂里做保洁员,干了5天后不准备做了,结果对方拿出一份合同,称工作超过10天才能领取薪酬,因此无法支付我岳母的工资。”

    听闻此事,觉得有些不合理的庄先生立刻了解了相关情况,得知岳母在打工初始确实签署过一份工作合同,上面写明了“工作超过10天才能领取薪酬”的要求。由于老人没有文化不识字,也没有被告知上面的详细条款,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了字。现在对方拿出合同表示不能支付老人工钱,庄先生不知道该如何处理。

    “我联系了婺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可是对方说50周岁以上的女性已经不受劳动法保护,所以如果要讨薪不属于他们管理,让我找人民调解委员会咨询。”这让庄先生感到不解,“难道说50岁以上的老人打工劳动就没有保障了吗?这么一件小事为何还要辗转这么多部门维权?”庄先生觉得,这样的解释有点“踢皮球”的意思。

    劳务和劳动要分清

    遇上“霸王条款”及时维权

    过了50周岁的女性为何会不受劳动法保护?又有什么法律能保障这些打工老人的权益?面对庄先生的难题,记者也专门联系了婺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据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按照国家规定,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即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自然终止。之后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均属于劳务合同,建立起雇佣关系。

    所谓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一般是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产生。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适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和其他民事法律所调整,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所调整。

    因此,该工作人员建议,如老人遇到此类薪资纠纷,可以至白龙桥镇政府下属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无权受理。

    那么,这个合同上写明的 “工作超过10天才能领取薪酬”条款是否合法?面对庄先生的疑问,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章文也做了解答。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从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就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无论工作天数。该厂的条款违反了最基本的公平原则,所以无论当事人是否签订合同,合同本身都是无效的。”章文表示,如果有市民在工作过程中遇到了同样的“霸王条款”,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劳动者报酬,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是签订劳务合同的职工可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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