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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微信里做这种事 金华一男子被依法行政拘留

    时间:2018-06-01 16:19:23  来源:  作者:

    金华浦江警方昨通报查处了一起利用微信传播暴恐视频案,涉案的一名违法行为人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

    5月26日早上,浦江石马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浦阳街道白林村的一名村民周某在村民微信群中传播一段内容较血腥的暴力视频。民警立即开展调查工作,将周某依法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原来,这段长达半分钟的血腥暴恐视频是周某2016年在网上看到的,虽然对视频感到不适,但为了寻求刺激,其还是将视频收藏保存在了手机里。5月25日晚上,周某因与人赌气,出于好奇逞强心理,就把自己“收藏”多年的视频转发到微信群里。

    经查,周某转发在微信群的视频属于典型的暴力恐怖视频,其将该视频通过微信群进行转发的行为,已构成传播、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违法行为。

    警方提醒广大网民

    随手转发传播内容暴力、血腥的暴恐视频的行为,触犯国家法律。在互联网信息时代,大家都应具备基本的识别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能力。一些暴恐血腥的视频和图片,迎合了少数网民猎奇刺激的心理,实质上却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无论是制作、传播还是持有这类物品都是违反反恐法的行为。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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