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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温州一男子代表社区参加运动会 致十级伤残

    时间:2018-05-30 15:49:33  来源:  作者:

    温州男子代表社区参加镇政府举办的运动会,不料比赛受伤导致残疾。在交涉赔偿无果后,伤者将镇政府、社区一并告上法院,要求经济赔偿。日前,永嘉县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镇政府给予伤者适当经济补偿。

    报名参加运动会 跳远比赛中摔伤致十级伤残

    戴某,永嘉岩坦籍男子,现年48岁。戴某受雇于永嘉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1月,他被保安公司派遣到永嘉县公安局岩坦派出所从事驾驶员工作。

    2015年8月,岩坦镇政府在当地一中学和一小学举办岩坦镇第三届全民运动会。戴某是体育爱好者,得知这个消息后,他向派出所请了假,报名并代表岩坦镇岩坦社区队参加运动会的铅球和跳远比赛。

    运动会组织单位为所有参赛运动员投保一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并在开赛前对运动员进行动员并告知安全注意事项。

    运动会当天,在跳远比赛中,戴某落入沙坑时不慎摔倒,导致他左脚受伤。事发后,戴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戴某系摔伤致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左腓骨头骨折、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左膝半月板损伤。经伤势鉴定,他伤残等级为十级。

    状告镇政府和社区索要经济赔偿20万元

    参加运动会,竟然受伤还致残。戴某认为,岩坦镇政府是运动会举办方,岩坦社区临时雇用他代表社区参加比赛,镇政府和社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戴某多次找岩坦镇政府、岩坦社区交涉,要求赔偿,但均未果。于是,他一纸诉状,将岩坦镇政府、岩坦社区告上了永嘉法院,要求岩坦镇政府、岩坦社区共同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20.8万余元。

    今年2月23日,永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岩坦镇政府方面称,镇政府和岩坦社区并没有雇用戴某,戴某是以岩坦镇岩坦村村民身份参加运动会比赛,是他自愿报名参加。戴某在跳远比赛中受伤,是他本人的过错行为所致。岩坦镇政府作为举办方,在举办运动会中,已尽到安全告知及防护义务,他们没有任何违规行为,运动会场地也是符合标准的。戴某受伤,纯粹是他自己没尽到安全预防风险义务,过错在于他自己。

    另外,岩坦镇政府还称,作为运动会的举办方,他们当时出资为每位运动员投了意外伤害险。2016年1月15日,戴某到保险公司理赔,获得1万元医疗费的赔偿款。2016年1月,岩坦镇政府也支付给他3000元。

    法院认为组织方无过错但依公平原则应适当补偿

    永嘉法院审理认为,岩坦镇政府作为运动会的组织者,在运动会的组织管理、提供比赛场地、安全防范及事后处置等方面并无不当,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戴某在跳远比赛中落入沙坑时不慎摔倒受伤,无证据表明损害与沙坑有直接因果关系。所以,岩坦镇政府不存在过错。另外,戴某代表岩坦社区参加运动会,并不是为社区提供劳务并获取报酬,双方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

    法院认为,体育运动本身具有一定风险,如摔倒等意外伤害实属难免,戴某摔倒受伤应属意外事件,任何一方事前均无法预见并有效避免,要求任何一方尽此义务,均显苛刻及不现实。

    鉴于戴某是在为岩坦社区的利益和荣誉参加比赛受到损害,考虑利益归属和戴某损害后果等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由岩坦社区分担原告的损失,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由于岩坦社区是岩坦镇政府的内设机构,其民事责任应由岩坦镇政府承担。

    根据戴某具体损失,永嘉法院酌定岩坦镇政府补偿戴某2.6万元,扣除之前已支付的3000元,尚需补偿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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