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在嘉兴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事故中队,在市区友谊街一家夜宵店打工的广东人林某一脸悔意:“我是喝了酒,但没开车,是他醉驾,没想到我也要承担责任。”
这起醉驾引发的交通事故看上去并不严重,但给广大车主带来的警示不容忽视。
让林某后悔莫及的这件事要从5月11日说起。
这天凌晨5点左右,夜宵店打烊,忙了一个晚上的林某和同在店里打工的安徽人易某一起喝了几杯。早上7点,两人一起上了车,易某开车,林某坐在副驾驶座。
这辆车是从外地买来的二手车,实际车主是林某,平时租给夜宵店送外卖。当天林某答应把车借给易某,但需要先把他送回家。
车开到市区禾兴南路、杨柳湾路路口,左转弯时撞上了一辆同向行驶的电瓶车,电瓶车上有人受伤。双方在医院就赔偿问题谈不拢,电瓶车一方报警。
交警随后赶到,发现汽车一方有酒驾嫌疑,当场对易某、林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分别显示为116mg/100ml、96mg/100ml。
很显然,驾车的易某已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之后,其抽血检测结果也达到醉驾标准,目前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拘。
不过,让很多人想不到的是,林某最后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作为车主,林某明知易某饮酒,还将车借给其使用,这属于‘帮助型’共犯。”办案民警章宁说,“通俗来说,这种情况下,车主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也正是这次“意外”带来的法律代价,让林某充满悔意,“早知如此,肯定不会借给他开,真是害人又害己啊!”
事实上,同类案例在其他地方早就出现过。其中发生在福建的一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明知同案犯饮酒并且要酒后驾驶机动车仍提供车辆,放任同案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轻伤及财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
交警部门还提醒广大市民,除了“帮助型”共犯,还有几种危险驾驶罪的共犯情形也需要引起重视——
“教唆型”共犯:即明知驾驶员醉酒,仍然教唆或指示驾驶员驾车;
“合驾型”共犯:即两人或多人均醉酒,共同分段驾驶;
“不作为”共犯:即对驾驶员危险驾驶负有监管等作为义务但不作为的;
“指令、强制”作业共犯:即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等指令、强制驾驶员危险驾驶;
“雇佣型”共犯:即雇佣无相应资质的驾驶员实施危险驾驶行为;
“追逐竞驾型”共犯:即组织、参与实施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追逐竞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