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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对外发放贷款,与被害人签订“合同”后,再以“违约金”、“拖车费”等名目实施“套路贷”,骗取被害人财物。近日,温州龙湾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王某等5人批准逮捕。
2017年12月某日,被害人向某经鲁某(另案处理)介绍,将自己的轿车抵押给王某某(另案处理)贷款4万元。
实际上,王某某事先已知向某的轿车已抵押给其他担保公司,便与鲁某商量好,让鲁某教向某回答车子仅在银行做抵押,而对向某则称“自己仅做银行贷款的车子”,成功“套路”向某。
后王某某等人让向某签订一份明显不利于向某的空白借款协议书,并在向某车上安装GPS定位装置后,让资金提供人王某将4万元借款打入向某账户,接着以GPS安装费、押金、第一期还款本金等要求向某现金支付13600元的手续费。
不过几日,被害人向某便收到王某某的短信,称其轿车二次抵押贷款违约了,轿车已被拖走,要求向某三日之内必须将违约金和本金返还。但因向某确实无力偿还违约金,多次找王某某、王某等人谈判都无果,而王某等人已将向某的轿车再次转押给他人。向某这才向龙湾公安机关报案,让王某某等人的“套路贷”曝了光。
经查明,王某为某小额贷款公司法人,王某某为其公司员工。王某某向王某等人介绍可以通过“套路贷”赚快钱。王某等人为赚钱,通过自行查找、中介介绍让一些已将车辆抵押给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将车辆抵押给他们,后以客户二次抵押违约为由,肆意认定客户违约并将客户的车拖走以此要挟,再让客户支付违约金赎车,以此“套路”骗得他们的财物。
而此类“套路贷”也发生在被害人吴某、林某等人的身上。
根据浙江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王某等5人的行为符合“套路贷”的表现形式,依法以涉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承办检察官说,“套路贷”是一种新型的犯罪案件,他们专门找已抵押过的车辆“下手”,从谈判、收钱、装定位系统、拖车等,各个环节分工协作,以“套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产,实施犯罪。为避免类似案件再次发生,希望贷款者尽量到正规合法平台进行借贷,同时,还要提升防范意识、法律意识,仔细阅读相关合同文件,以免遭受不法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