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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骑着电动车冲卡还推搡执勤交警 两人因此被拘留

    时间:2018-05-15 15:12:45  来源:  作者:

    5月13日上午,金华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江南中队在创建文明城市电动车违法整治时,违法人蔡某拒绝配合交警执法,并于后排乘客郑某阻碍执法,最终两名违法行为人因阻碍执行职务,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

    上午10点40分,市区八一南街宾虹路口,一辆电动车由南往北驶来,车上坐着一男一女两人,执勤人员见状,立即上前查处,驾驶人蔡某不但不接受处罚,反而加速强行离开,过程中还扭头对执勤人员进行辱骂。

    民警何毅驾驶警车紧随其后,在八一南街双溪西路口再次将其拦截。

    被民警拦下后,蔡某依旧骂骂咧咧,不予配合,甚至出手推搡民警。在多次警告无效后,民警对其进行强制措施。在制服蔡某的过程中,后排乘客郑某对执勤民警进行攻击。随后,两人被带到辖区派出所,经调查两人的行为已构成妨碍执行职务,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

    记者了解到,从文明城市创建以来,金华交警开展电动车“整治立规”行动以来,市区严查电动车“六不得”违法行为2万多起,行动已经取得初步成效。但是在查处过程中,多次发生民警协警被侵害案件,仅上周就发生8起,12名违法当事人被处理,其中两人被刑事拘留。警方表示,对于阻碍执行职务、暴力抗法的行为一律零容忍,严厉打击。

    【浙江新闻+】哪些行为是阻碍执法、妨害公务?

    1.拒不出示驾驶证、坐在车里拒不下车、拒绝接受民警的检查这属于消极阻碍;

    2.无理纠缠、辱骂民警这属于言语阻碍;

    3.爬车顶、钻车底、阻挡车辆属于行为阻碍;

    4.抱住民警大腿、抱住民警身体发生肢体接触,阻碍民警执法属于行为攻击;

    5.徒手、扇耳光、打掉民警的帽子或持棍持刀威胁攻击属于暴力袭警;

    6.其他阻碍执法、妨碍公务的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妨害公务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这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队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事业单位人员受委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时,受到暴力侵犯,也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妨害公务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等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袭警?从重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警威不可欺,警察的执法权威不容侵犯。民警执勤执法,维护的是是广大群众的安全与利益,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主动配合支持民警执法,共同维护法律尊严。对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的行为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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