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之间聚会喝酒,散场时可要记得保护好同饮者,否则“酒友”可能要担责。
近日,舟山普陀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了一起因朋友私人聚餐饮酒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酒后散场独自回家摔伤致死
安徽籍男子王某是我市一家快递公司员工。上月7日晚,他和同事一共7人在普陀东港一家餐馆聚餐喝酒,到深夜零时多,众人才散场各自回家。
此时的王某连走路都摇晃,可仍骑电动车独自回家。王某在半路上连车带人摔倒,爬起来后忍痛回到家。
第二天早上醒来,王某感觉身体不舒服,拖到下午才去医院检查,结果体内出血太多,伤情延误已无法抢救回来。
王某的6位同事得知后,悲痛的同时也十分懊悔。如果酒后散场时有人送王某回家,就不至于酿成这出悲剧。
同饮的6名同事赔偿16万元
日前,王某家属、6名同事和公司方代表到普陀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称内部已经达成了初步赔偿方案,想请调委会作为第三方出具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这起事故的责任如何确定?调委会工作人员认为,同饮者由于他们与王某的共同饮酒行为,需要承担伙伴注意义务,一旦发生意外,应承担赔偿责任,也因此6名同事与王某家属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对公司方而言,因王某喝酒为下班后的非上班时间,不适合认定为工伤。不过,公司方基于王某在工作期间踏实努力,且家庭经济困难,拥有2个儿子,一个10岁另一个才2岁,决定基于社会责任和企业对员工的人道关怀,给予补偿。
最后三方签下了协议:由6名同事向王某家属共同赔偿16万元,公司方向王某家人补偿18万元。
有三种喝酒法,“酒友”要担责
哪些情况下,“酒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调委会工作人员介绍,根据侵权责任法并参考其他相关案例,共同饮酒者对彼此的人身安全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即饮酒者之间应当承担适当的互相提醒、劝阻、照顾、帮助义务。
从司法实践看,3种情况同饮者需要担责:
故意灌酒或是恶意劝酒,故意对饮酒人进行灌酒或者是明知其不能喝酒或是喝酒后会引发不良反应而故意要求其喝酒;
在饮酒人醉酒后不履行劝阻义务,在明知饮酒人不能喝酒而不进行劝阻,或是酒后要从事不宜酒后从事的事情如开车、高空作业而不进行劝阻:
饮酒人出现危险情况下而不履行救助、护送义务。
此种注意义务规则惩罚的并不是先前的喝酒行为,而是惩罚未尽对他人安全的注意义务的行为。
普陀区调委会提醒,与人同饮需谨记保护同饮者,否则可能要担责;此外也须谨记,喝酒不开车,哪怕电动车;一旦受伤及时就医,提防小伤变大害。
类似前几天定海桔园北区有人醉倒在路面,如果喝醉酒者真有个三长两短,之前的酒友是有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