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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家串串店去过没?客人每天吃的是别人口水

    时间:2018-05-09 15:13:47  来源:  作者:

    昨日,记者从丽水莲都区市场监管部门获悉,位于市区万地水晶城附近的瓜瓜串(万地店),因涉嫌使用“口水油”加工制作火锅汤料已停业,店老板周某等4人也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2018年4月27日 ,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莲都区公安分局对当事人周某经营的餐饮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餐饮店疑似使用“口水油”加工制作火锅汤料,涉嫌非法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制作食品(即“地沟油”)

    执法人员进入后厨后,看到店内厨房中有五只不锈钢桶。其中,靠近门口处有三只不锈钢桶,第一只桶里装着 “串串”锅底汤料,第二只稍矮的桶内装有顾客吃剩的食物汤料,桶中约有3升过滤后的油水混合液,桶中还有一个过滤勺,过滤勺中还有食物的残渣。第三只桶中装着烫菜汤料。在厨房折角处的角落中还有两只不锈钢桶,其中一只桶装着微黄色、凝固状的卤水,另一只桶装有红油。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内人员进行询问。据店内员工描述,客人吃完以后,服务员将客人吃剩的食物连底汤端进来倒在中间那个稍矮的不锈钢桶里,将其中剩菜及残渣用漏勺捞出,然后将剩下的汤料重新倒入靠厨房门边那只“串串”底汤不锈钢桶里加热,最后作为底汤再销售给客人食用。

    现场查扣的原料及设备

    “所谓的口水油,就相当于地沟油。”莲都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地沟油”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各广大食品经营者,在降低成本的时候,不能够降低自己的道德底线,在追求利润的时候,不能跨过法律的红线。一旦触犯刑律,必将严惩不贷。

    目前,该餐饮店已停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4人,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办理中。

    现场查扣的原料及设备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2017 年 案 例 回 顾

    某餐饮店涉嫌用“地沟油”加工制作火锅底油

    案例回顾

    2017年6月14日晚,丽水市市、区两级公安、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开展保卫餐桌安全“利剑”行动。通过“大众点评”等APP排摸后,执法人员对某私房菜馆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厨房内发现有黄色固体火锅油、自制待冷却的液体火锅油以及残渣过滤油桶、过滤篓等工具。经查,该店于2016年12月开始,将顾客用餐后的剩汤直接倒在过滤篓里,待水油分离后,将上面的油取出来加入香料去味,重新制作成“串串香”食品中的锅底底料,通过堂食和“美团”等网络外卖订餐渠道销售给消费者。

    处置情况

    2017年10月25日,莲都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判决,除了违法所得要收缴,分别判处涉事串串店的三名老板周某、徐某和富某及店内三名厨师共六人一年到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地沟油”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各广大食品经营者,在降低成本的时候,不能够降低自己的道德底线,在追求利润的时候,不能跨过法律的红线。一旦触犯刑律,必将严惩不贷。

    莲都区食安办在此也提醒广大市民朋友,生活中如有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请拨打“12345”进行举报投诉,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构筑食品安全共治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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