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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倒卖两亿游戏币 法院为何以"赌博罪"判刑

    时间:2018-05-09 15:12:08  来源:  作者:

    他们是网络游戏中的商人,买卖的不是游戏装备,而是只在游戏中通行的游戏币,他们俗称“银商”。而这些“银商”的特别之处在于他们打通了游戏币与人民币兑换的通道,从而将网络游戏变成“赌场”。

    5月3日,丽水遂昌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有关“银商”案件:以叶某为首的犯罪团伙,组织倒卖游戏币,涉案金额居然高达两亿元,连叶某在内的12名网络“银商”分别被判了刑。

    两年时间,涉案金额便高达两亿元

    该案的主犯叶某是金华人,今年39岁。平日里,他最大的爱好就是玩网络游戏,以至于到了这个年纪,却连个正经的工作都不做,就一门心思沉迷于网络世界中。

    虽说在普通人看来,玩网络游戏是个花钱的爱好,要想从中赚钱来养活自己是根本不可能的,但是,叶某不仅想到了通过网络游戏赚钱的门道,而且还真就给他赚到了大钱。不过,对于他来说,可谓成也网络游戏,败也网络游戏。

    2014年,一次偶然的机会,叶某发现大多数热门的网络游戏中,玩家想要快速获得游戏币,要么是通过与其他玩家交易,要么是通过充值人民币来获得。

    于是,叶某从中发现了“商机”——以较低的价格从玩家手中收购游戏币,然后再以较高的价格向其他玩家销售。他从中赚取差价。

    说干就干,之后,在叶某的谋划下,他先后成立了“凤凰网络”“时时网络”等7家网络公司,并招募包括他亲妹妹在内的11名热衷于网络游戏的年轻人充当公司客服,准备干一番“大事业”。兵强马壮后,叶某等人先在“集结号”“贝贝”“辰龙”“137”等知名网络游戏平台上注册了大量游戏账号,并在游戏头像上PS了“游戏币充值”以及微信/QQ号码,便于玩家与其取得联系。

    每当有玩家找上门,在谈好价格后,叶某等人就通过在游戏中故意输掉或者利用游戏中的赠予功能,完成游戏币的转移。而由于他们的游戏币价格要低于官方渠道,所以生意非常好。截至2015年年底案发,叶某等人用于“银商”活动的银行卡流水金额高达两亿余元,非法获利350余万元。

    法院最终认定,这12人均犯赌博罪

    就在叶某等人的“生意”做得风生水起时,2015年年底,遂昌警方盯上了他们——网警在日常工作中,偶然在网络上发现了这群专门倒卖游戏币的人,而通过调查的深入,办案民警发现,找他们购买游戏币的人大多是棋牌类网络游戏的玩家,几乎涉及全国所有知名的棋牌游戏平台,涉案金额高得吓人。

    在掌握了大量证据后,遂昌警方随即展开抓捕,叶某等一伙人很快于当年落网。

    今年5月3日,遂昌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定叶某等人犯赌博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70万元,其余11名被告人则被判处拘役5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万元至10万元不等。

    在庭审的过程中,叶某等人有些纳闷:他们是靠倒卖游戏币获利的,并没有直接参与到网络赌博中,为何法院最终是以赌博罪对他们进行量刑的呢?

    对此,遂昌法院的法官给出了解释:玩家在游戏中所赢得的游戏币在正常情况下是不能够变现的,游戏币只能在游戏中流通,想获得游戏币只能通过人民币充值,这属于单向流通,所以到此还只算是游戏。而叶某这个犯罪团伙为玩家提供了游戏币变现的功能,玩家可以从其他玩家处赚得游戏币,再倒卖给叶某,叶某转而再卖给其他玩家,其性质已等同于赌博。因此,法院最终以赌博罪对他们进行了量刑。

    “‘银商’有两方面的‘优势’,一是提供了官方渠道无法完成的变现服务,二是在销售虚拟币时,价格要远低于官方渠道。”审理该案的法官王武介绍,“银商”的存在,为通过网络游戏进行赌博提供了便利,这显然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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