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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偷偷倒了点这东西 结果被行政拘留3日

    时间:2018-05-08 15:17:02  来源:  作者:

    近日,绍兴新昌县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路口垃圾桶内倾倒有废机油,该县环保局执法人员会同公安立即展开调查,通过查看视频监控和现场检查,锁定了一家机械厂。经调查核实,2018年2月11日,该机械厂经营者吴某及操作工(两人系夫妻)将5桶装有废皂化液和含油废机头纱的塑料桶倾倒在南明街道某路口垃圾桶边,共计倾倒约40公斤废皂化液和废机头纱,属于危险废物。查实案情后,新昌县环保局依法对该机械厂作出了行政处罚,并对倾倒废液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件分析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部令 第39号)“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和“HW49其他废物”,吴某夫妇倾倒的废皂化液和含油废机头纱属于危险废物,有毒害性,废物代码分别为900-006-09(T)和900-044-49(T)。吴某夫妇没有将危险废物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理,而是直接倾倒在垃圾桶边。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县环保局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4万罚款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县公安局已分别对吴某夫妇作出3日行政拘留处罚。

    启示教训

    新昌被称为轴承之乡,机械轴承类企业众多,机械生产需要用皂化液进行冷却,用机械油进行润滑,产生的废皂化液和废机械油,以及装盛过皂化液和机械油的包装物、擦拭过皂化液和机械油的抹布都属于危险废物,有毒害性,不能随意处置,应交给有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理。如果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则构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将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数量超过3吨的,则构成“污染环境罪”,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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