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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五分钟的火罐 男子“拔”了一个多小时

    时间:2018-05-08 15:16:28  来源:  作者:

    本想做个推拿放松放松,没想到因为技师的疏忽,十几个火罐在背上整整待了一个多小时,不仅背上被烫伤,在索要赔偿时还遭到了拒绝。因为这事,湖州长兴县和平镇的李先生找到了长兴县和平市场监管所讨说法。

    几个月前,家住和平镇的李先生感觉有点疲惫,正好看到当地一家酒店有推拿的项目。于是,他让酒店给他安排技师做推拿,技师给他背部按摩之后又在他背上拔了十几个火罐,答应15分钟之后再给他拿掉。

    当时李先生因为疲惫就睡着了,而技师也因为有事情离开了按摩室。等李先生醒来之后发现背部剧痛,立即呼救,等技师赶到才发现李先生背上已经被烫伤,而这个时间已离刚开始拔火罐整整过去了1个小时,远远超过了本来说好的15分钟。

    随后酒店马上派车将李先生送往湖州九八医院,经过积极治疗,李先生烫伤的皮肤渐渐愈合了。但是当李先生向酒店提出索要营养费和精神损失费时却遭到拒绝。酒店负责人表示,酒店是跟技师签订协议的,凡是因为技师操作不当而引发的美容事故一概由技师本人承担。在李先生住院期间,技师第一时间到医院看望并帮他预缴了5000元的住院费,而李先生住院期间实际的花费并没有5000元,多余的钱就是给李先生的补偿,因此不会再付另外的费用。

    对此,李先生并不认同。他认为技师有责任在顾客拔火罐的时候在旁边等着,这样就不会出现被烫伤的情况,所以自己被烫伤该由酒店方负全责,酒店应承担自己的营养费和精神损失费。双方协商未果,气愤之余,李先生投诉到长兴县和平市场监管所,要求市场监管所帮忙调解。

    在了解到李先生的情况之后,和平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一边安抚双方的情绪,一边对酒店方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据此,在市场监管所多次调解之下,双方终于在日前达成协议,酒店方再一次性支付李先生各类费用5000元,同时李先生以后不再以治疗烫伤为由追加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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