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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波有人骑车撞死人 共享单车赔偿10多万

    时间:2018-05-04 15:45:45  来源:  作者:

    2017年8月20日,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称有一名当事人前往律所咨询,因当事人家境困难,且案件复杂,想通过援助系统平台向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交初审。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查看案件基本情况后,决定对该案予以法律援助。

    2017年7月,鄞州区交警队接到报案称某地有交通事故发生,到现场后发现,骑电动车的男子倒地受伤,路面上有一辆电动自行车及一辆共享单车,两车有碰撞痕迹,受伤男子送医后不治身亡,现场未发现共享单车骑行人员,该路段未安装摄像头。

    事后,交警与该共享单车公司联系要求其提供骑行人员信息以配合调查,但公司反馈由于二维码和锁被破坏,无法调取该男子的记录。

    因该案当事人最终不治身亡,致使一家人的生活陷入困境。案件维权难度较大,后期执行较为困难,援助律师经过前期的分析及浏览相关证据材料发现,该案本身为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若发生碰撞事故的双方均在现场,则根据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现因一方逃逸,双方责任也无法认定。

    但有一点可以确定,共享单车公司方对于此次事故的发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该公司作为一个以提供自行车租赁服务为经营项目的盈利组织,其每一次为他人提供租赁服务的行为应视作对其所有的自行车租赁权的一种销售。然而在该辆单车报修至事故发生期间的一个月时间里,该公司未采取任何行动,进而导致单车在有故障有瑕疵的情况下仍然被借用在路上骑行,最终导致事故发生,且由于无骑行人员记录使肇事者得以逍遥法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等相关规定,共享单车公司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该案2017年10月诉至鄞州区人民法院并分配经办法官。最终经原被告、法院各方的多次沟通协调,三方达成一致调解意向:由共享单车公司以人道主义慰问金形式支付原告人民币十余万元,小甲(化名)支付人民币六千元,若二被告不按期履约将承担20%的违约责任。现相应补偿(赔偿)金均已支付到位。

    案件评析

    该案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理应由共享单车肇事方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但因共享单车肇事方事后逃逸,且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这样的情况极有可能造成受害人的各类死亡赔偿无法到位。援助律师经过多方工作努力后,发现共享单车公司在车辆管理上存在一定瑕疵,为了帮助受害者家属争取一些权益,在这一交通事故的特例上另辟蹊径,通过起诉共享单车公司来获得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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