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国内新闻 > 浙江新闻 > 舟山电视问政聚焦狗患等常见问题 有关部门这样回答
  • 舟山电视问政聚焦狗患等常见问题 有关部门这样回答

    时间:2018-03-29 15:12:46  来源:  作者:

    28日,舟山日报微信公众号推送了 《@舟山人:你的这些习惯动作需改变,不然将面临处罚》一文,有小伙伴在评论中留言

    这说出了很多市民的心声。昨晚的电视问政,

    就问到了这两个问题,来看一下有关部门是怎么回答的!

    关于狗患

    狗伤人事件:近两年,我市发生了多起与犬类相关的恶性事件:

    2016年5月中旬,定海一条发狂的小狗咬伤近50人;

    2016年7月底,定海干石览下沙头村一条狗先后咬伤近10人;

    2016年9月初,定海一男子被狗咬伤后,没有及时就诊,最终狂犬病毒发作死亡。

    “早在2015年7月1日,我市就实施了《舟山市养犬管理办法》。到目前为止,处罚了多少起类似事件?”

    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胡雄伟:

    一起都没有处罚过。在《条例》正式实施之前,城管部门已经出台了一个相关的指导意见,可以说这个月是肯定不会处罚的,因为我们考虑到这个《条例》的实施,要有一个宣传的过程。

    此外,《舟山市养犬管理办法》是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处罚条款的规定,当时所谓的养犬扰民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的,这个执法部门是公安机关,因此公安机关对于类似的案件是否进行处罚,他并不清楚。

    条例节选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条第五项 (规定):饲养宠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携犬只出户时不牵领或者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随意遗弃宠物,属于不得实施的行为之一。

    同时《条例》第三十七条 (规定):携犬只出户时不牵领或者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关于公共场禁烟

    “《条例》里有规定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的处罚,我想问一支烟的工夫,这个处罚如何能到位?”

    市卫计局副局长楼世峰:

    《条例》颁布以后,卫计部门开展了一系列宣传工作,由于这个现象比较普遍,主要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办法。目前,卫计部门已委托卫生监督所进行执法,但还没有一起处罚案例。

    问政嘉宾、市人大代表邵汉军认为,《条例》既然已经生效,法律的魅力在于其惩罚性与教育性相结合,如果大家都寄托于教育为主的话,那么惩罚性就没有必要了。

    条例节选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属于不得实施的行为之一。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关于交通文明

    “对非机动车人群的交通不文明行为如何规范,在教育无效的情况下有哪些处罚措施?”

    市公安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李志斌:

    我们正在开展以‘心防’为主题的安全教育,我们即将推出18分钟的不文明行为案例为主要内容的教育短片。

    李志斌说,最近5年,交警部门对非机动车辆的处罚力度比较大,今年1月1日以来,处罚相关案件1.3万余起,行人违法相对较少,为750余起。“今年我们还在外地先进地区学习,例如无锡宁波都推出了一个人脸识别系统,查处行人的违法行为。 ”李志斌介绍,目前舟山交警微信公众号就是一个举报平台,可以使用照片、录像形式进行举报。

    条例节选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应当遵守交通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三)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向车外抛掷物品;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不按照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灯通行,任意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六)在车行道兜售、发送物品妨碍交通安全。 《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违反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机动车行驶过程中驾驶人向车外抛掷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乘车人向车外抛掷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关于河道水库垂钓

    “虽然宣传、教育是执法部门的职责之一,但是执法部门主要是执法,并非普法。《条例》颁布以后,这样的执法难吗,有没有案例?”

    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胡雄伟:

    一起也没有处罚,至于执法难不难,我说是难的。”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胡雄伟说,这主要有几方面的原因。

    细细研读《条例》后会发现,里面有很多具体的实施问题需要市政府制定一些具体实施的细则,例如河道的问题,明确的是景观河道,对于景观河道的认定,目前来说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明确的是水库、山塘是禁止洗涤、游泳、捕(钓)鱼,但是水库、山塘位于比较偏的地方,执法人员的执法重点主要还是在城区,可能对这些区域关注得不够。

    条例节选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告确定的水库、山塘、景观河道内洗涤、游泳、捕(钓)鱼,属于不得实施的行为之一。 《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如有上述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小编也认为条例的关键在于落实,你觉得呢?在评论中表达一下吧,期待听到你的声音~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