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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妻子意外摔伤 丈夫向养老院索赔33.5万元

    时间:2018-03-22 15:36:12  来源:  作者:

    失智患者叶女士在养老院居住期间不慎摔伤,而养老院不愿赔偿医药费。为此,叶某的丈夫将养老院告上法院,索赔各项经济损失33.5万余元。日前,平阳法院审结此案,并作出一审判决。

    据法院审理事实,2015年,叶某的丈夫白某将患病的妻子送往平阳一家尚未取得“设立许可证”的养老院居住。白某与养老院签订协议,约定每月服务费2400元。2016年8月,叶某在养老院行走时摔伤。同年9月,家属将其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叶某右股骨颈骨折断。

    经多次交涉,白某和养老院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白某以法定监护人身份,以妻子叶某名义向平阳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该养老院并索赔。

    “养老院没有及时通知我,后来打电话联系我,我问有没有骨折,他们说没有。”庭审中,白某认为,事发时养老院工作人员监护不力,事后不仅未及时通知家属,误判伤情,导致治疗延误,养老院要承担赔偿责任。

    “事发第二天发现她(叶某)起不了床,我们就通知家属了……我们出于人道主义可以给一些经济补偿,但不是赔偿。”另外,养老院称,白某隐瞒叶某患有老年痴呆症存在过错;同时据协议约定,叶某在自行走动或活动时发生跌倒骨折、身体损伤等事故,养老院不负法律责任。

    法官告诉你

    家属对叶某摔伤负主要责任

    平阳法院审理认为,白某明知养老院无资质接收老年痴呆症患者,而将妻子叶某交由该养老院提供托老服务,又未如实告知叶某患病情况,这已违反协议约定,对叶某摔伤负主要责任。而养老院作为提供养老服务方,未谨慎进行入院评审就接收叶某,服务中又缺乏专业医护人员,在叶某摔伤后未能准确判断伤情,未及时组织其工作人员或要求叶某家属将叶某送往医院诊疗,仅电话联系白某告知摔伤情况,所以对叶某摔伤负次要责任。养老院主张协议约定条款免除其责任,属无效条款,不予支持。

    据此,平阳法院认定叶某合理损失20余万元,一审判决养老院支付叶某各项经济损失8.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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