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国内新闻 > 浙江新闻 > 金华一男子伪造公章 骗取工商登记获刑
  • 金华一男子伪造公章 骗取工商登记获刑

    时间:2018-03-16 15:39:20  来源:  作者: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以来,市场准入门槛进一步降低,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制度“红利”铤而走险,虚构登记材料骗取工商登记行为时有发生。

    3月8日,申请人吕某委托代理机构向金华市局注册窗口递交一家外资公司登记申请,窗口经办人员在核对登记资料时发现,公章上显示的是“XX镇山下头村民委员会”,前面没有行政区划,后面没有“村”作为后缀。开发区分局近日也发现两起伪造公章行为。开发区窗口经办人员审核材料时发现某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上,该村委会印章里面的五角星比普通印章中要“大一号”,角度也有一些古怪。档案查询窗口在审核某公司的介绍信时,发现其公章下面的数字不是常规所见的防伪码,而是该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公安机关核实,上述公章均系伪造。

    对已发现的三起案例,公安机关已经锁定嫌疑人员,并采取相关刑事措施。伪造公章,不仅涉嫌违法犯罪,而且严重扰乱正常的企业登记秩序。金华市场监管部门将针对此类情况联合公安机关开展专项治理,对虚假登记行为“零容忍”,将对有关申请人和代理机构实施信用惩戒。

    市场监管部门郑重提醒:

    1、伪造公章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2、伪造公章行为涉嫌违法。《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法制作或者使用印章的,除收缴非法印章外,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