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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公证来帮忙

    时间:2018-03-08 15:52:45  来源:  作者:

    日常中,平时联系密切的熟人或生意伙伴借钱不还或突然断了联系,原先因为碍于情面没有留下书面证据,这可怎么办?本月以来,金华兰溪公证处接待了两起此类咨询,均帮助当事人解决了问题。

    熟人间借款没打欠条如何举证

    近日,金华兰溪人张大伯为了借给熟人的几万元钱拿不回来而发愁了多日。原来,张大伯在一年前借给朋友5万多元钱,因双方关系较熟,碍于面子连欠条也没好意思写,就直接给了对方现金。今年,张大伯儿子结婚要用钱了,向朋友催还借款,不料对方却一拖再拖,就是不肯还钱,后来连电话都不接了。张大伯实在没办法,只好找律师准备起诉对方。可律师却告诉他,没有欠条、转账记录等证据,别说胜诉了连立案都困难。张大伯左思右想,记起自己手机里有之前催款时和对方的短信来往记录,于是拿着手机来到兰溪市公证处咨询能否办理公证。

    公证员接待后,浏览了张大伯的短信记录,发现在短信内容中,对方承认了借款的事实、金额,因为可以作为证据,但是张大伯还需证明该手机号是登记在其本人名下的,并调取一份短信通信记录,才能办理短信保全证据公证。同时还告知,如果对方的手机号码不是登记在借款人名下的,可能会造成证据无效的风险。

    几天后,张大伯带着身份证、户口本、移动公司开具的手机号码权属证明及短信通信记录清单,在兰溪市公证处顺利地办理了短信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解决了张大伯出借资金苦无依据,又恐手机丢失或损坏、信息被自然灭失等难以主张债权的忧虑。

    公证员说,民间借贷往往发生在彼此熟悉的亲戚、朋友之间,因为熟悉、了解,很多人都会碍于情面而不打借条。一旦借贷双方撕破脸皮发生纠纷,民间借贷的债权人就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双方发生的借贷事实,债权人就有可能遭受损失。公证员提醒,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要“先小人后君子”,保全好相关证据,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网络买卖签订电子合同有效吗

    近日,同在兰溪的何女士也遇到了类似的困扰。何女士是个体户,做点小买卖。去年,她通过网络与外地一家企业签订了电子买卖合同,接连供了几个月的货之后,对方却不按照合同约定付款,而何女士事先并没有和对方负责此事的经理见过面,都是靠电子邮件进行沟通联系。现在得知对方经理已离职,电话也打不通,彻底断了联系。何女士为了几万元的货款发愁,最后找到兰溪市公证处,咨询能否对电子邮件进行公证,其邮箱内有一些发货单,以及与对方经理的聊天记录,能证明何女士履行了发货义务。

    公证员接待后告知何女士,其所提供的材料符合受理条件,可以为其办理电子邮件保全证据公证。办理完成后,何女士可以凭借公证书、买卖合同等证据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所欠货款。

    公证员说,如今,电子邮件已被现代经济社会所接受并广泛应用,电子商务、电子教育、电子政务等即是现代信息社会的产物。我国《合同法》规定,电子邮件已被列为书面合同的一种形式。如合同的双方通过电子邮件来达成购买合约,来实现购买行为,其购买、结算、质疑、退货、索赔等均是通过电子邮件来实现的。如今网上订票、网上挂号、网上咨询也已进入我们的日常生活。由此可见,在涉及此类诉讼中,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必然会将双方往来的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提交到法庭,以支持自己的主张。而如何通过合法的形势固定证据,使其产生应有的法律效力,就需要公证来发挥作用。

    公证员提醒:广大群众在办理借款时,尽量少用或不用现金,而是通过银行转账留下证据,避免产生法律纠纷。商户们在进行网络交易时,要保存好相关数据、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资料,以防对方不守信用,财、物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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