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国内新闻 > 浙江新闻 > 胎儿性别鉴定后引产 男子发泄情绪醉驾滋事
  • 胎儿性别鉴定后引产 男子发泄情绪醉驾滋事

    时间:2018-03-05 15:55:42  来源:  作者:

    图源网络

    我国《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中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组织介绍或者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然而,90后安徽人陈某却在胎儿性别鉴定并人为引产后,为发泄情绪,醉酒后驾车在派出所寻衅滋事。日前,温州永嘉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作出判决。

    原来,2017年10月6日,陈某妻唐某去河南商丘市做B超鉴定胎儿性别,结果为女儿,于是前往县内某私立医院药流,而后听妻子和岳母说应该是个男孩,心情低落。为发泄情绪,10月13日傍晚十分,其饮酒后驾车直冲进乌牛派出所,先后撞击停放在院内的三辆车,其中一辆为警车,并造成不同程度损伤,后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指控,经血液检验,被告人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超标。经价格鉴定,其损害车辆共需维修费达7669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又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驾车去派出所的主要目的是报案且被告人陈某毁坏车辆的场地是相对封闭的地点,车辆也是固定的派出所内的车辆,没有造成公共秩序破坏,不应构成寻衅滋事罪”,辩护人在法庭称。

    经审理,永嘉法院认为,在公安的供述及现场监控均证明被告人陈某在案发时主观上并没有去派出所通过合法途径报案的意愿,其为发泄自己的情绪,在派出所这一政府职能部门借故生非,影响民警正常办公,破坏社会秩序,应构成寻衅滋事罪。且被告人醉酒后驾驶车辆的行为和其故意冲撞车辆的行为并不存在手段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与结果行为的关系,应数罪并罚。

    最后,永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和寻衅滋事罪判决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