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台州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向曾某年送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曾某年在“1.22”潺岙红绿灯事故中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刘某华承担次要责任,事故中丧生的电瓶车乘员张某某无事故责任,并于当天对曾某年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案件回顾
1月22日,曾某年驾驶二轮电动车,后座乘坐张某某,前往滨海新城。
17点46分,两人行驶到水岙门红绿灯路口时,张某某告诉不熟悉路况的曾某年应当左转了,曾某年不假思索直接向左转弯。
此时,刘某华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同向直行,因避让不及,与曾某年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曾某年受伤,张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电瓶车驾驶员曾某年承担主要责任
本起交通事故经办民警陈警官介绍,根据现场勘查和前期的调查取证,结合第三方权威机构鉴定结果,交警部门作出了上述事故责任认定。
曾某年驾驶二轮电动车违反规定载人,借道通行时,未让本车道内的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第六项和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是造成这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所以曾某年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并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三门交警提醒广大非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不得搭载十二周岁以上的人,驾车转弯时,应减速观望周边情况,必要时停车观望,切勿急打方向、抢道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