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国内新闻 > 浙江新闻 > 温州城市绿化有法可依了 认养树木还能享有冠名权
  • 温州城市绿化有法可依了 认养树木还能享有冠名权

    时间:2018-02-26 21:44:18  来源:  作者:

    为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和工作环境,《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呈现了不少亮点,一起随小布来看看~

    认养树木可享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条例》提出,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公共绿地建成后如何移交

    公共绿地建设是城市绿化的重要风景线,是老百姓对城市绿化的重要期待。为促进公共绿地建成后尽快移交,真正惠及群众,《条例》对公共绿地的移交时间、移交条件等作了规定。

    结合我市地理气候特征科学绿化

    在科学绿化上,《条例》提出要结合我市地理气候特征,选择适宜本市生产的优良植物。特别针对个别绿化建设土壤基底条件不达标导致绿化“先天不足”的问题,规定要按照规定清理绿化用地,土壤质量、覆土厚度应当与种植要求相适应。

    设置不同形式的“绿色套餐”

    《条例》还为公共建筑、工业建筑 、居住建筑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设置了不同形式的“绿色套餐”——根据适宜性原则,可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对于具备绿化条件的室外公共停车场,则规定配植庇荫乔木、绿化隔离带、铺设植草地坪,建设林荫停车场。

    养护管理的职责更明确

    《条例》就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进行了分工。

    公共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尚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单位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

    居住、商业、办公等区域内绿地由业主负责;

    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其他绿地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负责。

    明文规定“禁止损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条例》明文规定的“禁止损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也备受关注。

    依树搭棚、架设天线,钉、拴树木,剥刮树皮,损害根系;

    以水泥、沥青等硬化树穴,向树穴倾倒热水、有害物质;

    在绿地内挖坑取土、堆物、停车、放牧、动用明火、开垦种植、倾倒废弃物;

    进入或者踩踏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

    在公园绿地内洗涤;

    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若违反该项规定,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