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宁波市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宁波市禁止吸烟执法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根据通知内容,明确特殊禁烟场所的执法管理部门,哪些场合、情况抽烟要罚款,哪些情况可不罚款都有详细说明。
本实施细则(暂行)从2月1日起实施。
已明确执法管理部门的特殊禁烟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规定,该场所由公安和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禁烟执法管理。
轨道交通
按照《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该场所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禁烟执法管理。
民航、铁路
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该场所由民航、铁路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禁烟执法管理。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
根据《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条规定,该场所由公安消防部门开展禁烟执法管理。
禁烟场所吸烟区的设置
除特殊禁烟场所外,禁烟场所可在室外设置吸烟区,吸烟区设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吸烟区必须设置在室外,四周敞开,设置相关设施;
吸烟区必须远离密集人群和必经通道,一般距离建筑物6米以上,通风良好;
室内外要有明显的吸烟区引导标识;
在吸烟区设立控烟宣传牌,宣传烟草危害及戒烟方法、技巧等。
禁烟场所个人吸烟的处罚标准
以下情形之一,罚款50元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劝阻的。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被禁烟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的。
以下情形之一,罚款50元以上200元以下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劝阻,禁烟执法人员到达并作出劝阻行为后,当事人仍然继续抽烟或者仍不熄灭烟头的。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被禁烟执法人员在执法现场发现,禁烟执法人员作出劝阻行为后,当事人仍然继续抽烟或者仍不熄灭烟头的。
以下情形,罚款200元以上500元以下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被禁烟执法人员现场发现且拒不改正,并存在阻碍执法等情形的。
未成年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予以训诫教育并责令改正。
以下情形,移交公安部门处置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阻碍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禁烟执法或者扰乱社会秩序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置。
罚款,可由社会服务折抵
因违反《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有关禁烟规定,应当受到行政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个人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自愿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个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
行政处罚罚款折抵社会服务时间标准
罚款50元(含)以上100元以下的,社会服务时间为1小时。
罚款100元(含)以上300元以下的,社会服务时间为2小时。
罚款300元(含)以上500元(含)以下的,社会服务时间为3小时。
以下情形,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有关禁烟规定,阻碍禁烟执法,并拒不接受处罚,以及申请社会服务后未如期履行,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该类处罚信息统一汇总至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这些情况,不处罚
(一)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被禁烟执法人员发现之前,主动熄灭点燃的烟草制品的。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劝阻下立即熄灭点燃的烟草制品的。
(三)《中共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不予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