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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子离婚6年后想要回女儿 丈夫不乐意了

    时间:2018-01-15 15:51:40  来源:  作者:

    夫妻双方离婚时,为谁来抚养孩子往往会吵得不可开交,那么如果在离婚时已经协商好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之后又变卦的该怎么办呢?日前,湖州南浔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案。

    2007年,市民刘先生和王女士迈入婚姻的殿堂,同年生下了女儿雯雯。5年后,两个人因为感情不和,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约定雯雯由父亲,也就是刘先生抚养,母亲王女士不需要支付抚养费等费用。 6年过去,刘先生再婚,新妈妈给雯雯生了一个弟弟,而王女士依旧单身,并在事业上取得了一定成绩。王女士觉得自己现在已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抚养女儿,而刘先生常年忙于生意,没有足够时间陪伴雯雯,更何况他现在又有了一个孩子,在收入、生活条件等各方面都存在着客观的限制因素,于是,王女士带着自己的诉求来到南浔法院,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归属。

    对此,刘先生并不乐意,他认为自己虽然常年忙于工作,但是作为一名父亲,这6年来也是尽心尽力抚养女儿,再婚之后没有厚此薄彼的情况。“雯雯去年转学后,是我支付的教育费用,还每天亲自接送女儿晚自习,女儿在心理上和我更亲近。”王女士这样说道,并出示了女儿的亲笔信,证明女儿想跟自己共同生活。

    南浔法院认为,刘先生、王女士离婚后,雯雯虽然由刘先生独自抚养,但雯雯现已年满十周岁,具备真实表达自身意愿的能力。几番沟通后,刘先生最终也表示,愿意尊重雯雯自己的意见。通过询问,雯雯也再次明确表达了想与王女士共同生活的意愿,同时王女士现在也有稳定的收入和住所,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以及女儿雯雯的意见,南浔法院最终作出了变更抚养权的判决。

    法官告诉记者,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均具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与义务,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权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现实情况发生变化,对方仍然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孩子心灵稚嫩,本来就需要爱护,因此,关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判决,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不仅要立足法理,也要关注孩子内心,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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