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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查处全国首例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件

    时间:2018-01-11 16:50:02  来源:  作者:

    工商人员送达处罚决定书。图由四川省工商局提供

      四川新闻网成都1月11日讯(记者 李丹)“对我来说,这个教训是深刻的,不切实际的牛皮再也不能吹了!做生意还是要一步一个脚印地往前走。”拿着刚刚下发的工商机关的处罚决定书,泸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李某对自己在经营中的虚假宣传行为很是懊恼。11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四川省工商局获悉,这是全国首例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罚的案件。

      去年11月,李某在泸州成功注册了“泸州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商推广的普通网络科技公司。此后,李某准备以公司为平台,好好大干一场。如何大干?李某首先想到的是在宣传上大做文章。为了让消费者和客户觉得公司很有来头,她自行虚构了国资委商业发展中心大数据研究与应用中心电商支付系统大数据研究所泸州实验基地的名称,并委托他人制作牌匾悬挂于经营场所。

      1月2日,泸州市江阳区工商局接群众举报称,位于泸州市江阳区佳乐世纪城金融中心1号楼1702号的泸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宣传其为国资委在泸州的实验基地,希望工商机关予以调查处理。工商执法人员迅速对其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30日,主要从事全球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泸州地区市场业务和商品的营销拓展经营活动,向消费者推广某网上商城的日常用品。在对外宣传时,该公司自称为国资委商业发展中心大数据研究与应用中心电商支付系统大数据研究所泸州实验基地,以增强商誉。该公司的行为属于正在开展的“红盾春雷行动2018” 重点打击的虚假宣传行为,江阳区工商局遂于当天对该公司立案,在泸州市工商局的指导下进行查处。

      执法人员认为,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刚刚正式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工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问题,有主动改正情节,愿意主动接受行政处罚,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宣传受众较少,违法后果不大。对此,江阳区工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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