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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支击中3岁女童右眼导致失明 两人获刑

    时间:2017-09-12 23:49:03  来源:华商头条-华商报  作者: 陈永辉

      今年大年三十,镇安县的3岁女童小云(化名)被对面邻居使用的改装“枪”击中,致右眼失明。9月11日,华商报记者获悉,2人因非法制造和持有枪支获刑。

      9月11日,华商报记者获悉,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陶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镇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镇安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案件。

      经过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人张某与杨某(另案处理)商议制作射钉枪,张某遂网购射钉器、碳钢钢管、红外线瞄准器等配件,在吴某的帮助下将射钉器改装成射钉枪并试射成功。后陶某与2017年1月26日早借用张某的射钉枪,同时张某还赠送陶春宏十颗前端粘贴有钢珠的射钉弹。2017年1月27日早10时许,张某至陶某家中取射钉枪,陶某考虑到张某携带射钉枪回家途中的安全,遂在其家门前将射钉枪内残留的一颗子弹随手向邻居家方向击发,因疏忽大意,子弹将小云右眼致伤,经镇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小云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经陕西省西安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形物认定为枪支且以火药作为发射能源。

      镇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张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购买工业用途的射钉器及钢管、瞄准器等部件,伙同他人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制造:被告陶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同时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9月7日,镇安县人民法院判决:张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陶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陶某在判决生效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1140.38元。

      华商记者 陈永辉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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