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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漳州市区一医药公司哄抬口罩价格 部门从重从快顶格5倍处罚

    时间:2020-02-10 19:30:58  来源:台海网  作者:

    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调取涉案资料

    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调取涉案资料2

    台海网2月9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张雄敏)2月8日,导报记者从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2月1日,在众多消费者投诉中,该局执法人员敏锐发现漳州市奕大夫医药有限公司被消费者投诉在疫情公布后抬高防护医用口罩价格,涉嫌哄抬价格。  群众的呼声就是命令,群众的舆论就是监督,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高度重视,马上指派专案组介入调查。   巧妙周旋实现案件突破。其间,执法人员细致检查该公司“海典”业务软件,发现1月23日后的几笔业务记录为向供应商“百家商贸公司”购进口罩的记录十分可疑,而且记录不完整,该公司负责人却支支吾吾百般推说不知情。执法人员只好再杀个“回马枪”,根据投诉线索连续检查该公司几家门店的电子销售数据,多方完善证据链,基本摸清涉案口罩销售情况。

    在充分的证据面前,经过批评教育,该公司负责人不得不承认:2020年1月20日疫情宣布后,我市口罩市场行情陡然紧俏,该公司库存口罩很快销售一空,为谋取高额利润,就向上门兜售的不知名广东商贩(业务台账登记为“百家商贸公司”以掩盖事实)以每个1.4元的价格购买了600个“折叠式颗粒物防护口罩”,400个“新国标防颗粒物呼吸器口罩”共计1000个,投放到门店以每个3.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仅两天就销售一空,违法所得共计2100元。该公司趁疫情紧急,群众急需防护用品心切,销售口罩加价幅度达到150%,显著高于疫情公布前的平均水平,该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属于该法条所界定的“哄抬价格”不正当价格行为,也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文件所界定的“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情形。

    从重从快加大震慑力度。由于该案违法行为事发多天且持续仅两天时间短,又发生在春节放假期间,员工离岗,执法人员克服案情模糊不清,取证难度大困难,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文件精神,在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靠前指挥下,多路出击,分进合围,周密快速取证,保持较快工作节奏,连续突破案情转折,顺利查清案件事实。同时做到简化办案程序,压缩办案时限,法制审核人员全程跟踪案件进展,优先审核案件材料,案件调查终结马上研究马上审核马上批准,从案发开始到处罚告知仅用6天时间。  最终,在2月6日,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履行了行政处罚告知程序,依法拟对该公司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的最严厉处罚,当事人当场表示承认错误并对告知内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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