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国内新闻 > 福建新闻 > 说法| 自己作出的公证却起诉要确认无效?法官巧调解兄弟和解
  • 说法| 自己作出的公证却起诉要确认无效?法官巧调解兄弟和解

    时间:2019-09-18 18:29:22  来源:台海网  作者:

    台海网9月18日讯 据泉州网报道(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郑英好) 阿东(化名)罹患精神疾病几十年,然而,他却在放弃继承父亲遗产的相关公证书上落下自己的名字,导致遗产无法继承。近日,他将弟弟、妹妹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公证的相关事项无效。那么,自己作出的公证,可以要求确认无效吗?

    四份公证书后遗产归一人所有

    近日,鲤城区人民法院家事文化馆接到了开馆后的第一个调解案件。

    当日上午,阿东因病未能现身参加调解,阿东的妻子也是其法定代理人阿婉(化名),代表丈夫参与调解,三位被告,即阿东的弟弟阿南(化名)委托律师参与调解,妹妹阿珠(化名)、阿宝(化名)则亲自前来。

    四人的父母均已过世了,最年长的阿东今年也70岁了。

    事情的起因也在于父母亲遗留下的一套位于泉州市区的老房子。这套房子原先是他们的父亲阿国(化名)和母亲阿云(化名)的共同财产。2000年12月28日,阿国去世。13年后的2013年,阿云也过世了。

    据起诉称,2009年3月30日,阿南、阿珠、阿宝与母亲阿云,自行要求阿东到泉州市公证处作出相关声明并办理了4份公证书,分别如下:

    第一份公证的主要内容是,阿云自愿放弃对丈夫阿国房屋遗产的继承权;第二份公证书的主要内容是,阿东、阿珠、阿宝自愿放弃对父亲房屋遗产的继承权;第三份系一人继承公证,内容为:阿国的房屋遗产由次子阿南一人继承;第四份公证书系赠与合同公证,其内容为阿云自愿将房屋属于其个人所有的份额2/3赠与次子阿南一人所有,受赠人(阿南)表示接受赠与。

    通过这四份公证书,阿南就继承了这套父母留下来的房屋。

    患精神疾病多年起诉要求确认无效

    然而,在阿东家人看来,这四份公证书显然对阿东不公平。

    家人说,阿东罹患精神疾病,自1978年起,至今仍在接受治疗,系一级精神残疾人员,已办理残疾人证。亲人认为,阿东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公证,怎么能算数呢?”亲人们很不解。

    于是,日前,阿东作为原告,将弟弟、妹妹们起诉到鲤城法院。他起诉表示,第一份公证书、第二份公证书、第三份公证书,系在阿东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形成的,且严重损害他的合法财产利益。因此,涉及阿东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阿东要求阿南应当折价返还给他应分得的父亲房屋遗产份额(根据案涉房屋市场价值,该份额按20万元计算)。

    法官巧调解弟弟补偿哥哥6万元

    “这个案件此前开过庭了,开庭后,双方都表示有意愿调解。”经办法官介绍,于是特意将这次调解安排到家事文化馆的调解室进行,一是方便居住在市区的当事人,二是让他们感受到家事文化馆浓烈的家事氛围。

    双方当事人围坐在圆桌上,倾听法官的调解。

    “千金难买兄弟情……”法官跟他们说,一家人血浓于水,没有迈不过去的坎,希望双方能达成和解,让亲情得以弥合,同时也考虑阿东现实的情况,给予他适当的帮助。

    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最终同意和解——确认房子归阿南所有,阿南补偿哥哥房屋折价款6万元,今后阿东不得就该房子再向弟弟主张权利。

    阿南的家人通过转账的方式,当场将6万元转入阿婉的账户。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