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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恶狗伤人事件时有发生,福建出台新规:出门遛狗不牵绳要处罚

    时间:2018-10-09 16:07:37  来源:台海网  作者:

      台海网10月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林毅彬)狗本是人类忠诚的伙伴,然而近年来,随着养狗人群增多,犬吠扰民、尤其是恶犬伤人等一系列“狗患”,也成为了很多居民的心头之患。“它很乖,不咬人”,相信很多狗主人都说过这句话,这也成为很多人出门遛狗不牵绳的理由。

      此前,导报多次报道恶犬伤人事件,引发社会反响。近日,福建省推出新规,明确规定业主携犬出户应束犬链;小区车位应当先满足业主需要,不得出售给小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9月30日,《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获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业主携犬出户时要束犬链牵引

      新修订的《条例》对业主饲养犬只的行为规范进行明确。业主携犬出户时应当束犬链牵引,对于大型犬,还应当为其配戴嘴套。违反规定的,将依照治安处罚法处罚。《条例》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饲养犬只的,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携犬出户时,应当束犬链牵引,携大型犬出户时,还应当为大型犬配戴嘴套。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小区车位要先满足业主需要

      据了解,经权威部门调研,小区停车难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小区建设单位在利益驱动下,将小区规划设置的车位出售给小区外的单位和个人,进一步加剧了小区停车难的状况。

      针对此现象,《条例》也明确,小区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不得出售给小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业主要承租的,不得只售不租。

      小区内车辆停放收取的场地使用费属全体业主所有。车位划定、车辆停放、管理和收费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但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面或者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对物业费调整有明确限定

      《条例》对业主和物业的禁止行为作了具体规定,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比如侵占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将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损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将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为防止物业服务企业擅自调整收费标准,《条例》中对物业服务费调整作出限定。因政府指导价变动需要调整物业费的,物业应当在政府指导价变动范围内作相应调整;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物业费的,应当经“双过半”(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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