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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损害生态环境个人最高罚十万元

    时间:2018-07-28 18:35:44  来源:台海网  作者:

    台海网7月25日讯 据东南快报报道,《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昨日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一审。记者了解到,该草案拟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从事损害生态环境活动的,除了没收非法所得外,对个人拟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拟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代表们建议在草案第三条中增加“坚持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的内容,在第十三条增加“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的内容,将草案第五十条中的“促进绿色机关、绿色学校、宜居社区、绿色企业等建设”修改为“促进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企业等建设”。同时草案进一步明确细化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在草案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明确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建立生态保护补充机制、完善相关制度,创新完善根据各地流域水质和空气质量状况增减转移支付。

    在生态环境安全方面,有专家提出,生态环境安全是国家安全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建议在草案第三章增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区域生态环境安全危机防范,提高生态环境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和应对能力。”在绿色施工方面,有代表建议在草案第四十二条增加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建、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快推进绿色施工。施工单位应当规范建筑垃圾、土方等清理、运输和堆放,采取减少废弃物排放、防治扬尘等措施,履行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责任。”

    同时,草案还拟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从事损害生态环境活动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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