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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18-06-06 16:53:47  来源:台海网  作者:

      台海网6月6日讯(海峡导报驻福州记者林芹)导报记者昨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该草案修改稿全文在省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www.fjrd.gov.cn)刊登,对其有意见建议可寄信往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也可直接在网站上填写立法征求意见表。提意见截止时间为8月17日。

    小区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草案修改稿》对公共收益归属做了详细规定,如拟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产生的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应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布,并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草案修改稿》还拟规定,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共有场地用于车辆停放收取的场地使用费属全体业主所有。车位划定、车辆停放、管理和收费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对于老旧小区的经营收益,《草案修改稿》拟明确,鼓励具备条件的老旧住宅小区结合改造整治建设经营性用房、车位(库),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可以纳入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原物业拒不退出罚5万元以上

      《草案修改稿》也对物业企业和业主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如拟规定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提供或移交物业管理区域核定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等筹建工作所需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修改稿》拟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两年内不得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

      《草案修改稿》还拟规定,业委会及其成员违反离任规定,未按期移交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或未按规定公示资产清查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原业主委员会相关责任人或者终止资格的原业主委员会委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财务损坏或灭失的由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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