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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母亲引诱幼子喝农药 法院撤销母亲监护权 系泉州第一案

    时间:2018-04-26 15:42:27  来源:泉州网  作者:

    台海网4月26日讯 据泉州晚报报道,年仅4岁的小乐(化名),被母亲阿英(化名)引诱喝下剧毒农药“乐果”,差点丧命,阿英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刑。除此之外,在小乐父亲阿剑(化名)申请下,她还被法院判决撤销为小乐监护人的资格。

    据悉,我国监护权撤销制度于1987年成立,至今已有31年的历史。此案也是撤销母亲监护权泉州第一案。

    撤销母亲监护权泉州第一案 (姜贝 绘)

    引诱幼子喝农药 母亲犯故意杀人罪

    阿英住在洛江区,2016年9月4日,因家庭琐事与丈夫阿剑发生争吵,她产生自杀念头并购买农药“乐果”。

    当晚7时许,阿英在家中二楼卧室内喝下农药,并谎称是可乐,诱骗小乐同时喝下农药。

    不久,家人发现异常,踹开反锁的房门,赶紧将阿英母子送往医院抢救。幸亏发现及时,母子得以脱险。

    经家属报警,阿英于2016年9月14日被警方抓获。归案后,阿英供述,当日因家庭琐事与丈夫发生争吵,便想喝农药自尽,并“想把儿子一起带走”。

    洛江区法院审理认为,阿英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小乐死亡,仍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客观上发生致使小乐喝下农药的事实,该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综合相关犯罪情节,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阿英有期徒刑三年。

    判决生效后,阿英被送到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

    检察机关释法 父亲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阿英的行为,对小乐的成长显然不利。”洛江区检察院介绍,该案也引起了上级检察院的重视。

    在省、市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指导下,洛江检察院积极探索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检察业务,针对该案系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检察官以《关于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特别告知书》告知被害人阿剑有权向未成年人住所地、监护人住所地或者侵害行为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等相关事项,并对阿剑进行释法说理。

    今年3月9日,阿剑以经济困难,不懂法律为由,向洛江检察院递交支持起诉申请书,请求检察机关支持他向洛江区法院提起撤销阿英监护人资格诉讼。洛江区检察院经过认真审查后,于3月13日向洛江区法院送达《民事支持起诉意见书》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当日,洛江法院受理此案。在申请中,阿剑说,阿英作为监护人,故意诱骗被监护人小乐喝下农药,已丧失作为小乐监护人的资格。小乐目前和他共同生活,他有监护能力,撤销阿英监护人资格有利于保证小乐的身心健康成长。

    法官和检察官来到监狱,充分听取阿英的意见。

    撤销母亲监护人资格 系泉州第一案

    今年3月22日,洛江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奔赴福建省女子监狱,就撤销阿英监护人资格一案支持起诉,检察官和法官在监狱里与阿英见面,充分听取她的意见。阿英表示,对阿剑的申请没意见。

    次日,洛江区法院作出撤销阿英监护人资格的判决。

    “监护人员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但阿英作为监护人,故意诱骗被监护人小乐喝下致命的剧毒农药,阿英的行为已严重损害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并构成犯罪。阿剑申请撤销阿英监护人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法官介绍。

    记者了解到,该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这也是我国监护权撤销制度于1987年成立以来,泉州发生的首起撤销监护权案件。

    构建保护联动机制 系统护航未成年人成长

    “这是一起家庭悲剧,我们必须引以为戒。”经办的检察官说,厘清案件的背后,有助于警醒社会。

    承办检察官通过走访,发现阿英与阿剑系重组家庭,阿剑与前妻育有两个女儿,他常年在外务工,家庭负担较重,夫妻二人经常因家庭开支争吵。

    针对被害人小乐因母亲的伤害行为产生恐惧心理,检察机关聘请专业心理咨询导师通过沙盘游戏对他进行心理干预,消除其心理负面影响,并依法主动启动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发放救助金人民币2000元用于后续心理治疗。同时,检察机关把被害人家庭列为“刺桐花联系户”,定期回访掌握被害人小乐的心理动态。

    记者搜索相关案例发现,因为家庭纠纷,引发的家庭悲剧的案件并不鲜见,进而波及尚未成年的孩子。如何尽量避免小乐的悲剧重演,确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洛江区检察院在积极探索着,并迈出了重要一步。

    记者了解到,日前,洛江区检察院联合区人民法院、洛江公安分局、共青团洛江区委员会、洛江区教育局、洛江区民政局、洛江区妇女联合会等单位会签《关于建立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联动机制的意见》,明确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实现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

    撤销监护权有四大“难点”

    “在中国人的传统思想中,孩子是自己的私有财产,想怎么打骂就打骂。”一名资深法官说,但孩子不仅是父母的,也是国家的。当孩子的权利受到来自家庭的严重伤害时,政府就必须站出来对其进行保护。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据媒体2017年8月19日报道,截至当时统计,全国有69起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其中,遗弃和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强奸、性侵和猥亵,虐待和暴力伤害三类最为高发。69起案件大部分发生在《意见》实施后。

    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曾被称为“沉睡的制度”。时至2017年,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在很多省市仍极为罕见。

    一名资深法官接受采访时表示,“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在现实中,操作起来,存在很大的难处。

    发现难:这种案例往往涉及家庭隐私,加上“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的影响,外人很难发现,若非监护人做得实在过分,引发他人或者社会关注,这类案件往往很难被外界所发现。

    诉讼难:谁来作为主体提起诉讼?按照《意见》的规定,除了亲属外,还有社会组织,如村委会、民政局等,但现实中,亲属间基于亲情关系,往往不愿意提起诉讼,不愿意介入这种家务事。但其他组织也有很多顾忌,不愿意作为主体来提起诉讼。

    审理难:这类案件对证据的要求很高,在审理中也面临着很大的难题——如何才能证明被监护人受到严重的侵害行为。可以看到,很多伤害持续很久,但往往因时间的关系没了证据,加上孩子长期受到侵害,心理受到严重影响,也不愿意对外人诉说,因此法院更难以确定相关证据。

    安置难:判决后,谁来安置孩子,这是难中之难。司法实践中,父母被剥夺监护权后,有其他近亲属来担任监护人,这样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但有些案件,若没有近亲属来当监护人,孩子的安置及后续教育就成了一个很大的问题。(黄墩良)

    谁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

    “小乐这起案件中,他父亲阿剑作为申请人,向法院提起申请撤销阿英监护人资格诉讼。”该资深法官介绍,依据《意见》相关规定,还有其他申请人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

    (一)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三)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四)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那么如何理解监护侵害行为?该法官介绍,《意见》中所称监护侵害行为,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行为。“从该《意见》看,阿英的行为属于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黄墩良)

    父母被剥夺监护权后 孩子如何安置

    在一些案件中,父母均被剥夺监护权,那么如何安置孩子,才能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呢?

    福建建达(泉州)律师所许进益律师说,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范围是有顺序先后之分的,《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许进益说,根据《意见》的规定,没有合适人员和其他单位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其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这样,就能保证未成年人有人监护,不至于流落街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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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全国首例未成年人的监护权被撤销的案例。该案的判决,在当时被称之为“沉睡”28年的撤销监护人制度的觉醒。(黄墩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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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链接:http://www.qzwb.com/gb/content/2018-04/26/content_5808755.htm

    原文标题:母亲引诱幼子喝农药 法院撤销母亲监护权 系泉州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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