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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贸然调控或导致火上浇油

    时间:2013-09-17 00:00:00  来源:  作者:

    随着农产品流通的市场化、开放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农产品价格波动正在受到越来越多复杂因素的影响。因此,必须首先注意区分特定农产品价格上涨的主要原因,否则,贸然实施调控政策,南辕北辙还是好的,通常的后果是火上浇油。

    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所出现的几次比较严重的通货膨胀,在现象上多是从粮食等大宗农产品价格上涨开始的,但是,并不能因此就将农产品尤其是粮食价格上涨视作“通胀”的源头。农产品价格上涨往往是农用生产资料价格和人工成本的大幅上涨引起的——而农产品价格上涨往往是通货膨胀的结果。如果为控制“通胀”而采取包括刺激供给在内的措施去人为压低农产品价格,势必在长期中引发幅度更大、频度更高的价格波动,形成恶性循环。

    过去几年发生在蔬菜、猪肉市场类似的教训,今后应尽可能避免。或许,在未弄清楚农产品价格波动原因前,最好的调控措施就是不采取任何措施。

    承认农产品市场复杂性

    中国不仅是农产品生产大国,也是农产品贸易大国,对农产品市场和价格调控政策的分析,也不能局限于国内,也不能停留在短期的和静止的视角,必须承认,在一个开放的、动态的、高度复杂的农产品市场中,找准价格波动原因和出台恰当调控措施的困难。正因为如此,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对于农产品市场,不要过于频繁地随意出台直接干预政策,而应该尽可能保持谨慎,在实施更有针对性的调控措施方面多想办法。

    要实现精细化分类调控。不同农产品的价格波动特征与影响因素差别很大,调控政策也应有差别,因而必须区别不同种类的农产品,实施有针对性的精细化分类调控措施。不仅发达国家是这样做的,在很多发展中国家也是采取分类调控政策。以印度为例,印度农产品市场调控政策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所谓最低保护价制度。由专业的“农产品成本和价格委员会”根据农产品成本并考虑到工农产品比价、作物之间的比价及供需状况、农民的合理利润等因素,每年向政府提出关于农产品支持价格的建议,然后经政府确定并在收获前正式公布,该价格即为最低保护价(政策的支持对象,最早是小麦、大米、玉米等粮食作物,后来逐渐扩大到黄麻、大豆、油料等24种农产品)。第二种是所谓“市场干预计划”,即对于那些未受到最低保护价政策支持的园艺产品和其他农产品,如果一种产品的价格低于特定的“经济水平”,政府就会通过不超过生产成本的干预价格来购买此商品(政策支持对象主要有柑橘、苹果、油椰子、马铃薯、红辣椒、槟榔、生姜和洋葱),计划执行产生的损失由中央和各邦政府共同承担。印度的经验对于中国今后实施精细化分类调控是有一定借鉴价值的。近年来,我国在蔬菜和猪肉市场调控中所遭遇的种种尴尬,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简单套用粮食市场干预的经验,片面强调增加供给。

    要尽量把握农产品的周期性特征与调控时机。由于农产品供给本身的周期性(有些农产品还要面对需求的周期性),决定了绝大多数农产品都是周期性商品。周期性商品最困难之处不在于周期性本身,而在于周期的长度和周期波动的波动幅度、波动频率。如果不能较好地把握(其前提是进行比较严谨的研究与预测)以上几个方面,价格调控必然是盲目的,有时反而会加剧价格波动的幅度和波动的频率,加大供求失衡的程度。这些年来,我国在猪肉市场、蔬菜市场、棉花市场以及部分粮油品种方面的调控措施,不少都陷入这样的尴尬,其中一个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未能很好地把握周期性商品的波动幅度、波动频率、波动规律。

    要注意政策间的协调与配套。当前,虽然确保农产品供给仍然是重要的政策目标(往往被决策层摆在第一位置),但提高农业生产率和提高农民收入应该成为更重要的目标。在制定相应政策时,必须注意政策手段与政策目标的配合。

    调控模式必须进一步改良。一是应明确农产品市场调控的主体,实现调控主体的一体化决策。当前,我国农产品价格调控的现实是,农业部负责生产,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负责价格,农发行负责资金,中储粮负责托市收购,这种调控主体权力分散、含糊不清的格局,不利于高效调控,也不利于明确责任,决策质量难以保证,贻误调控时机在所难免。二是应尽快实现调控的专业化与机制化。当前我国对农产品市场的调控类似于“骑驴看唱本”和“一事一议”,缺乏坚实的决策支持体系,决策的专业性与机制化是不充分的,这是造成我国农产品市场调控政策不仅仅没有平抑价格波动,反而加剧价格波动幅度和波动频率的基本原因。今后农产品市场的调控政策,应该交给比较专业的委员会或独立研究机构,在严格论证的机制和程序下,加强相关的政策研究储备和相对完备的政策预案,以免在农产品价格出现异动时限于被动和被迫决策。三是应该有更开放的决策态度。当前的决策咨询过于强调退休官员和部门官员的倾向性意见,今后应该更加重视独立学者、基层干部、企业家和农民的意见,减少决策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尽快调整CPI统计口径

    提高农产品和食品价格上涨预期,并加大投资提高农产品产出,是缓解农产品价格波动的有效途径。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分析小组2011年的一份研究报告中也指出,在主要农产品供求处于“紧平衡”的形势下,保持农产品价格适度上涨,对于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增收有积极作用。然而,近年来,政府对农产品市场仍然采取了频繁的调控措施。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以农产品为重要组成部分的食品消费在消费者支出中所占权重超过三分之一,农产品价格的大幅上涨虽然在总体上有利于农民增收,也有利于更好地确保粮食安全,但考虑到CPI的上涨压力,决策层有可能会在权衡取舍中出台控制大宗农产品价格上涨的种种措施(比如限制出口、抛售并不宽裕的储备等)。但是,如果将政府宏观调控的标的瞄准核心CPI而不是目前这种包含食品价格的CPI的话,决策层的压力就会小很多,这样必然会提高对农产品价格波动的容忍度,从而最终减少对农产品价格的过分关注并减少对大宗农产品市场的频繁干预,将更加有利于农产品市场与农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建议国家统计局尽快调控CPI统计口径(调整过高的食品支出权重),并尽快推出不包括食品和能源支出在内的“核心CPI”以更好地辅助宏观经济决策。

    除了决策层要提高对农产品价格上涨的容忍度外,还应该通过适当强化一些“消极”的应对政策(主要是通过增加对城乡低收入居民的财政补贴)来提高消费者对农产品价格上涨的容忍度。当粮价、菜价上涨后,并非所有的居民都需要补贴,补贴对象应仅限于由于粮价、菜价上涨对其基本生活影响很大的城乡低收入群体。应进一步完善各地对低收入户的补贴机制,可考虑钱克明研究员所建议的“双联动”的价格形成机制:即农产品价格与农业生产成本以及城乡低保水平形成联动,形成一个动态的平衡。(徐振宇)

    来源:中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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