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社会新闻 > 婚姻家庭 > 妻子长期遭遇丈夫家暴 如何寻求庇护对家暴说"不"
  • 妻子长期遭遇丈夫家暴 如何寻求庇护对家暴说"不"

    时间:2017-11-25 15:08:46  来源:  作者:

    夫妻俩闹离婚,谁都不愿抚养孩子,这婚还离不离得成?

    妻子长期遭遇丈夫家暴,应该如何寻求庇护?

    看看这些“清官”是怎样断“家务事”的

    妻子长期遭遇丈夫家暴 如何寻求庇护对家暴说"不"

    (资料图片)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记者邓色迎通讯员杜宇丹

    核心提示

    夫妻要离婚却都不愿意抚养孩子,这婚还离得成吗?如果妻子遭遇家暴,该如何寻求庇护?……11月24日~25日,由自治区妇联主办的广西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研讨暨工作推进会在南宁召开。来自妇联、法院、公安、民政、司法等部门的代表,以及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专家代表近100人参加了会议,推进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并就典型案例等进行研讨。记者从中挑选了部分案例,看看法官是怎么判的,希望能给大家一些提示――

    案例一

    遭遇家暴寻求庇护

    陆某(女)31岁,与丈夫结婚3年多,两人育有一个孩子。据陆某称,结婚以来,已经遭受丈夫7次暴力殴打,但是为了孩子和顾及面子,一直默默忍受痛苦。2016年2月中旬,丈夫又一次殴打陆某导致其痛晕,并没收陆某手机,拘禁其多日。陆某趁丈夫看管松懈之际跑回娘家,不愿意再回自己的家,此后,陆某来到南宁市反家暴庇护中心寻求庇护。

    在接待中,陆某向工作人员出示了鉴定书,鉴定结果显示陆某身体多处骨折,其身体损伤程度已经构成轻伤二级。陆某对婚姻已不抱有希望,决定和丈夫离婚,但因为顾虑自己视力残疾、身体状况不好、没有工作,一旦离婚,孩子可能被丈夫夺走,心理压力很大。

    南宁市反家暴庇护中心的工作人员联系法官对其进行开导,告诉她如果遭遇严重家暴的情况属实,其丈夫已经构成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她有权要求赔偿。心理咨询师也对陆某进行了心理疏导,认为面对家暴,陆某能选择解除不幸的婚姻,也是很有勇气的行为,鼓励她保持乐观的态度,凭借自己的能力和社会的帮助,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慢慢从家暴的阴影中走出来。

    案例解读:

    反家暴庇护中心汇集了紧急救助、临时庇护、心理疏导、法律咨询等职能,免费为家暴受害者提供帮助。在家暴案件中,家庭成员或者家暴受害人应该及时报警,保存证据,并向亲友、居(村)委会,派出所等反映情况,切勿容忍、姑息家暴行为,让更多的人对家暴说“不”。

    下一页第[1][2][3]页

    案例二

    妇联代受家暴者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016年12月,周某(女)向柳城县妇联反映其遭受了丈夫梁某的家庭暴力。周某称与梁某结婚多年,育有两个女儿,梁某嗜酒成性,一喝醉就打她,为了两个女儿的成长,她一直忍耐。

    柳城县妇联了解情况后,立即邀请法院派家事调查员一同前往周某家中调查取证,法官进行调解,但是没有调解成功。于是柳城县妇联在征求周某的意见后,代表周某向柳城县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法院禁止梁某对周某实施家庭暴力。柳城县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周某的情况符合保护条件,依法下发了由妇联代为申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例解读: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妇联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发出,在家暴施暴者和受害人之间筑起了一道“隔离墙”,是对受害人的法律保护,起到了预防、震慑家庭暴力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收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案例三

    不解决子女抚养问题不判离婚

    丁某与李某于2012年结婚,2013年生下女儿李某甲。2015年10月,丁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审理中,丁某坚决要求离婚,李某最终同意离婚,但是夫妻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孩子。

    法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督职责和抚养教育义务,否则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虽然离婚属于婚姻自由,但是不是绝对自由,如准许离婚,势必助长两人消极对待其女儿的抚养教育义务。法院最终判决两人不准离婚。

    案例解读:

    本案中,虽然丁某与李某坚持要求离婚,但是两人均不愿意携带抚养女儿,态度表明两人不愿意为女儿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又不愿意承担离婚后携带抚养女儿的义务,如准许两人离婚,不利于女儿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的保障,更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上一页下一页第[1][2][3]页

    案例四

    遗弃未成年子女构成遗弃罪

    2006年,苏某某和妻子黄某某的女儿刚一出生,就因患病住院治疗。苏某某认为医院未尽告知义务导致病婴出生,与医院发生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诉讼期间,苏某某拒不支付其女儿的医疗费,在医院通知其办理出院手续后,不仅拒不办理,还将女儿遗弃在医院。此后,苏某某与黄某某到山东生活,未履行抚养义务。

    2009年11月,法院审查后认为,苏某某对其年幼患病的亲生女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经构成遗弃罪。苏某某当庭表示愿意将女儿领回家抚养,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判犯遗弃罪,判决有期徒刑11个月。

    案例解读:

    本案是一起遗弃未成年子女的典型案例。苏某某和妻子黄某某置患病年幼的亲生女不顾,不仅侵害了医院的权益,更侵害了其女儿的身心健康,应予以惩处。本案无论是在法理还是人伦上,都给人带来了很大的警示意义:抚养未成年子女,是每一个父母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抛弃未成年子女,否则将承担相关的刑事责任。

    新闻背景

    广西成立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专家库

    广西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研讨暨工作推进会上,相关部门领导为广西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专家库专家代表们颁发了聘书。

    广西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专家库,是自治区妇联为推进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的整体发展,经过与有关部门商定成立的。首批入库专家有80名,由具有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社会工作师、律师等相关领域专业资格,并有丰富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士或社会工作者组成,他们将在调解疑难婚姻家庭纠纷、帮助指导各地设立的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室)等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机构开展工作,培训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人员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同时,会上还给与会代表赠送了自治区妇联联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人社厅、民政厅、公安厅编写的《广西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汇编》进行学习参考。



    上一页第[1][2][3]页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