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买了房就接到装修公司的电话轰炸,爱车保险马上要到期了,保险公司的电话就来了。
估计很多人都接到过类似的推销电话,让人不堪其扰,却又无可奈何。
这些号码,他们是怎么来的?猜猜我是谁?
领导?朋友?同学?
日前,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一网店的客服人员因非法获取、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5万元;违法所得11650元予以追缴没收。
2018年元旦期间
陈先生是做女鞋生意的,设有网点和实体店。去年元旦期间,陈先生接到电商平台客服电话对方称,陈先生网店有多名客户反映被骗,经查询,陈先生网店的客户信息被大量读取。这些信息都是通过某个账号提供给他人的。而这个账号是他网店之前一客服的,姓刘,湖北人。事发十多天前辞职,称回老家做生意。
2018年1月6日
经过一个星期的联系,陈先生终于联系上了刘某。陈先生以工资未结完为由,让刘某来公司。刘某承认其提供客户信息给他人,并表示是因为要去其他公司上班,所以拿了客户信息。
随后,陈先生报了警。
2018年8月31日
刘某在舟山被抓获。刘某称,他于2017年12月应聘到陈先生的网店上班,负责网店的业务运营和推广工作。之后,他加入了一个同行交流QQ群,群里面有个人加了他。对方询问刘某有无客户信息卖,双方经过聊天商谈后,刘某以0.5元/条的价格,将客户信息出售给对方,共非法获利11650元。
另外,警方在刘某的个人电脑上,查扣到其从他人处收受的公民交易信息6万条左右。
法律知识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扩大了犯罪主体和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范围。
2017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解释第四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解释还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即为“情节严重”,就可入罪。
作为商家和单位,
一定要保管好手头的公民个人信息,
做到不外泄、不乱用!
作为公民个人,也要保护好自己的信息,
不要轻易透露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