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国内新闻 > 四川新闻 > 成都市民自带一瓶红酒 酒店方加收300多元双重服务费?
  • 成都市民自带一瓶红酒 酒店方加收300多元双重服务费?

    时间:2020-08-17 13:27:51  来源:  作者:

    800多元一顿的西餐,收取的服务费就有300多元,市民邓先生默默付了款,但心里越想越不对。

    他告诉记者,这笔服务费包括两项,一项他自带酒水后酒店收取的“红酒杯使用费”,还有一项是“15%服务费”。“双重服务费”之下,邓先生将此事反映到了青羊区市场监管局。

    针对此事,律师认为:“开瓶费”或者“红酒杯使用费”在消费清单上写的信息与消费者实际消费的不一致,已经侵犯了其知情权。同时,15%的服务费没有提前告知,属于强制消费,消费者可以不予以支付其费用。

    市民质疑 红酒杯使用费+15%服务费 酒店要收双重服务费?

    “您好,您一共消费1207.4元。”8月10日,市民邓先生看到眼前这张消费清单时,脸上的笑容渐渐消失。原来这笔1207.4元的订单上,除去菜品价以外,还有一笔200元的“开价杂项”和一笔131.4元的“15%服务费”,这两笔费用就有331.4元。

    邓先生和朋友相约用餐的这家酒店位于成都天府广场一侧,名为成都领地希尔顿喜悦里酒店。邓先生告诉记者,当初他们是自带的红酒,“开瓶前说有开瓶费,不过我的红酒手扯就开了,然后大堂经理就改口说要收取‘红酒杯使用费’。”这是邓先生第一次听说“红酒杯使用费”。

    再说这“15%服务费”,邓先生回忆,在餐厅内并没有看到告示,菜单上也没有注明,也没有人告知要收这笔服务费。

    酒店回应

    自带酒水要另收200元

    菜单上标注了“15%服务费”

    面对质疑,酒店并没有做过多解释,邓先生回忆:“他们只是说我们这里都要收服务费的,因为服务员为我们服务了。”邓先生还注意到,在网上也见到过有类似经历的游客在吐槽。

    11日,记者以消费者的身份联系到酒店,对于自带酒水的问题,工作人员表示要支付200元的“税与酒水服务费”。至于“15%服务费”与就餐人数无关,是按照所有菜品价格的15%进行收费,此项费用并不针对邓先生一行,而是所有前来用餐的都会加收这笔费用。

    13日,针对是否提前告知邓先生就餐需要支付服务费的问题,酒店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菜单都标注了“15%服务费”的字样。酒店方已第一时间联系邓先生,希望尽快解决问题,而对于记者提出的看菜单上标注的要求,截至发稿前酒店方未做回应。

    最新进展

    酒店方致歉

    并退还服务费

    酒店这样的收费是否合理合法?目前,邓先生已经将这一情况反映至12345投诉热线和青羊区市场监管局,西御河市场监管所已经着手展开调查。

    接到投诉后,监管人员第一时间来到酒店进行了检查,并在现场责成酒店与消费者邓先生进行进一步沟通。据相关监管人员介绍,消费清单上写的收费内容与此前说明的“开瓶费”、“红酒杯使用费”确实不一致。“是否合理合法暂时还不能下结论。如果不违规却不合理的情况下,我们会责成酒店进行整改,并于一定时间后给出整改说明。”

    截至发稿前,据酒店方和邓先生透露,酒店方和邓先生经过协商已经解决了问题。一方面,酒店方向邓先生致歉;另一方面,酒店方向邓先生退还了相关的服务费用。

    律师说法 酒店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放认为,消费者在餐馆消费,所支付的款项应有清楚的类目和所对应的金额。收费是否合理主要是看:首先,事先有无说明、有无明码标价。其次,是否超出了常人所理解的合理范围。在此案例中,开瓶费或酒杯费用就达到200元,这可能超出合理范围。

    北京君泽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小虎同样认为:““开瓶费”或者“红酒杯使用费”在消费清单上写的信息应当与消费者实际消费的一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店方开具为“开价杂项”,与实际消费不符,已经侵犯了其知情权。同时,加收15%的服务费是在没有提前明确告知消费者有此项费用的前提下而收取的,属于强制消费,消费者可以不予以支付其费用。

    业内人士说法

    餐厅有自主定价权,但必须提前告知

    “开瓶费”、“红酒杯使用费”及“15%服务费”的存在是否合理?记者就此联系到了“高臻臻的脑细胞”(一档市场营销类节目)创始人高臻臻。

    高臻臻认为,“现在没有明确的法规说不能收,因为餐饮企业属于市场调节价范畴,企业有自主定价权。”不过,高臻臻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餐厅若要收取服务费,必须提前告知顾客。否则,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消费者可以拒付。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2日明确,“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餐饮业制定的违反《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霸王条款。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胡挺 戴佳佳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